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公司已二年十個月,應徵時公司有供餐福利。近期公司以工作態度不佳為由取消供餐並扣除餐費。當事人於9月3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提前20天預告離職(預計9月23日離開),但公司當日即要求當事人不用再來上班,且由公司自行填寫離職單,僅要求當事人簽名。當事人質疑公司取消供餐福利、提前終止僱傭關係及代寫離職單等行為之合法性。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以工作態度不佳為由取消供餐福利並扣除餐費,是否構成勞動條件之不利益變更?
- 勞工依法預告離職後,雇主提前要求勞工離開,是否構成雇主終止契約(資遣)?
- 雇主代寫離職單並僅要求勞工簽名,該離職之法律效力如何?
- 勞工是否得主張非自願離職並請求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失業給付?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供餐福利之扣減,供餐若為應徵時約定之勞動條件,即屬勞動契約之一部分,雇主不得片面以主觀認定「工作態度不佳」為由取消。雇主將供餐轉為扣款,實質上構成工資之不當扣減,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給付之規定。即使公司有懲戒權,亦不得以取消福利作為懲罰手段,況且「工作態度不佳」之認定過於主觀,欠缺明確客觀標準。
關於雇主提前終止僱傭關係部分,此為本案最關鍵之爭點。當事人係自行提出離職,預計於預告期滿之9月23日離開,但公司於9月3日即要求當事人不用再來。依最高法院見解,勞工提出離職後,雇主若不同意等到預告期滿,而在預告期間內即要求勞工離開,則該提前終止之部分應認定為雇主終止契約(資遣),勞工得就預告期間未滿之部分請求預告期間工資。此外,若實際上係雇主主動終止契約,則構成非自願離職,勞工亦得請求資遣費。
關於雇主代寫離職單之問題,離職單係由雇主自行填寫,僅要求勞工簽名,若離職單上記載之離職原因為「自願離職」,而非反映實際情形(即雇主提前終止契約),該文件之內容與真實情形不符。勞工簽名不等於同意其內容,尤其若勞工未仔細閱讀或在壓力下簽署者,該簽署行為之效力有疑義,勞工得主張離職單之記載不符事實。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取消供餐福利並扣款屬違法扣薪;勞工依法預告離職後,公司提前要求不用來上班,構成雇主終止契約,當事人得主張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代寫離職單之記載不影響實際法律關係之認定。
- 若尚未簽署雇主代寫之離職單,應拒絕簽署或在離職單上註明「雇主於9月3日要求不用再來上班,非本人自願提前離職」等字樣後再簽名。
- 保存所有與雇主之溝通紀錄,包括公司要求提前離開之對話、供餐福利取消通知及餐費扣除之薪資明細。
- 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非自願離職,請求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 向勞保局申請就業保險之失業給付,以非自願離職為由請求,年資二年十個月約可請領六個月之失業給付。
- 計算應得之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新制,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二年十個月約為1.42個月平均工資。
- 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動基準法第19條),若公司拒絕,可透過調解或訴訟取得。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一併追討遭扣減之餐費及其他權益。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