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公司間存在薪資爭議,曾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未能成立。當事人要求公司提供當初簽署之薪資核定單正本,但公司僅提供影本,且該影本內容與當初簽署之版本不同,公司卻堅持影本上已蓋有「與正本相同」之章戳。此外,當事人向公司索取出勤紀錄及薪資明細,公司以忙碌為由拖延,僅表示會另行通知。當事人打算走法律程序,但苦於資料不齊全,不知如何取得證據及提出申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是否有義務提供勞工薪資核定單正本、出勤紀錄及薪資明細?
- 公司提供之影本內容與原簽署不符,是否涉嫌偽造文書?
- 勞工在資料不齊全之情況下,如何進行訴訟前之證據保全?
- 調解不成立後,勞工得透過何種法律程序主張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並保存五年。同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逐日記錄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五年;勞工得向雇主申請發給出勤紀錄之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拒絕。公司以忙碌為由拖延提供,已違反上開規定。
關於薪資核定單影本與正本不符之問題,若公司確實竄改薪資核定單之內容,並在影本上蓋印「與正本相同」之字樣,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或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當事人得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於偵查過程中得命公司提出原件,有助於還原真相。
在資料不齊全之情形下,當事人仍有多種途徑取得證據。第一,可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勞動檢查,檢查員依法得進入事業單位調閱相關文件,公司不得拒絕,否則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以罰鍰。第二,可向法院聲請訴訟前之證據保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由法官命令公司提出相關文件,防止證據滅失或遭竄改。第三,於訴訟中亦可聲請法院命公司提出文書(民事訴訟法第342條),若公司拒不提出,法院得認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拒絕提供出勤紀錄及薪資明細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薪資核定單影本與正本不符則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當事人透過勞動檢查、證據保全及刑事告訴等多重途徑,可有效取得所需資料並主張權利。
- 立即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勞動檢查,要求檢查員調閱公司之工資清冊、出勤紀錄及薪資核定單等文件。
- 向地方法院聲請訴訟前證據保全,請求法院命公司提出薪資核定單正本及相關文件。
- 針對薪資核定單影本與正本不符之情形,向地檢署提出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
- 蒐集自己手上現有之一切證據,包括當初簽約過程之通訊紀錄、銀行薪資入帳紀錄、同事證言等。
- 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取得律師協助提起民事訴訟追討薪資差額。
- 再次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可針對不同爭點重新申請),或改申請仲裁。
- 注意相關請求權之時效期間,工資請求權時效為五年,應儘速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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