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工作過程中受傷,因傷勢導致無法繼續工作,遂向公司申請公傷假。然而,公司不僅未妥善安排職災勞工之休養,反而以軟硬兼施的方式施壓當事人自行提出離職,意圖規避資遣費及職災補償之給付責任。當事人希望了解如何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因公司不當壓力而喪失應有之法律保障。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於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是否得終止勞動契約?
- 公司以軟硬兼施方式逼迫職災勞工離職,是否構成違法解僱或強迫離職?
-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得向雇主請求哪些補償?
- 若勞工在壓力下簽署離職文件,該離職行為之效力如何?
- 職災勞工如何申請勞工保險之職災給付?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 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 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 勞動基準法第60條 — 職災補償與損害賠償之抵充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6條 — 職業災害通報義務
-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 — 職災傷病給付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 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四、法律分析
勞動基準法第13條明文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此為強制規定,雇主違反者,其終止契約之行為無效。本案中,當事人因工作中受傷正處於職災醫療期間,公司無論以任何方式終止契約,均屬違法。
公司以軟硬兼施方式逼迫當事人自行離職,實質上係規避勞動基準法第13條之解僱禁止規定。即便當事人在壓力下簽署離職文件,若能證明該離職非出於真意,而係受到脅迫或詐欺所為,依民法第92條規定,得撤銷該意思表示。實務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00號判決亦認為,雇主利用其優勢地位迫使勞工簽署自願離職書,應認該離職不生效力。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此外,當事人亦得向勞保局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若公司持續施壓,當事人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公司逼迫離職之行為違法。當事人應堅持不簽署任何離職文件,並積極行使職災補償相關權利。
- 切勿在公司壓力下簽署任何離職申請書、自願離職同意書或協議書。
- 保存所有職災相關證據,包括醫療診斷書、受傷照片、工作環境照片、公司施壓之通訊紀錄等。
- 向勞保局申請職災傷病給付,填寫「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並檢附醫療證明。
- 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申訴檢舉,反映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之情事。
-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要求公司補償醫療費用及不能工作期間之原領工資。
- 若公司持續施壓或有其他違法行為,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儘速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或至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法律協助,評估完整之權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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