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方契約內容中,員工福利處之提供餐費補助說明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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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派遣公司至某電子廠擔任短期一個月契約工。徵才網站上載明員工福利包含「供餐補助$55(現金)」,派遣契約中則僅記載「供餐($55 現金/餐)」。發薪後當事人發現未獲發餐費補助津貼,向派遣公司詢問,負責人主張所謂供餐係指員工餐廳提供每餐55元之餐點,勞工可自行選擇是否用餐,並非發放現金補貼。然而當事人實際於員工餐廳用餐係自費支付,與徵才網站說明不符,雙方對契約內容產生認知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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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派遣契約中「供餐($55 現金/餐)」之文字,應解釋為現金發放或僅為餐廳供餐?
  • 徵才網站上公告之「供餐補助$55(現金)」是否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 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對於餐費補助之責任歸屬為何?
  • 當事人是否得向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契約文字模糊時,應適用何種契約解釋原則?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問題在於契約文字之解釋。依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派遣契約雖僅記載「供餐($55 現金/餐)」,然徵才網站上明確標示「供餐補助$55(現金)」,並經電子廠HR於簽約時說明派遣人員餐費由派遣公司統一發放,足見雙方簽約時之真意應為「以現金方式發放每餐55元之餐費補助」。

就徵才網站公告之法律效力而言,雖然勞動契約不直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但實務上認為,雇主於徵才時所公告之勞動條件,屬於要約之引誘或要約,勞工據此應徵並簽約,該公告內容即構成勞動契約之一部分。派遣公司事後以契約文字模糊為由否認餐費補助之約定,有違誠信原則。況且,依民法第247條之1,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按其情形顯失公平時,該部分約定無效。

關於救濟途徑,當事人完全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雙方發生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當事人手中持有徵才網站截圖及契約文件,均可作為有力證據。若調解不成立,亦得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餐費補助差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契約解釋原則及徵才公告內容,派遣公司應發放現金餐費補助。當事人得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方式主張權利,亦得委任律師處理。

  1. 完整保存徵才網站截圖、派遣契約影本、薪資條、員工餐廳消費紀錄等相關證據。
  2. 與同期同事共同整理證據資料,確認是否有多人遭遇相同問題,可聯合申請調解。
  3. 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補發餐費補助差額。
  4. 若調解不成立,得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餐費補助金額。
  5. 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檢舉派遣公司,要求查核其勞動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6. 未來簽署勞動契約前,應要求將所有福利條件以明確文字載入契約,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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