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下離職單,但是老闆卻要我明天去上班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向雇主表示當日離職,雇主要求做完當天工作再走,當事人遂留下工作至打烊。打烊後,同事轉達雇主要求當事人簽署離職單,當事人於當日日期簽名並蓋手印。然而回家後,雇主致電表示未收到離職單,要求當事人隔日繼續上班,否則以曠職論。當事人質疑已簽署離職單的情況下,雇主是否有權要求繼續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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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勞工簽署離職單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屬於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 離職之意思表示是否已合法到達雇主而生效?雇主事後否認收受是否影響其效力?
  • 雇主於離職生效後要求勞工繼續出勤,勞工未出勤是否構成曠職?
  • 勞工未遵守勞動基準法第15條預告期間規定,是否影響離職之效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勞工自請離職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之行使,即勞工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一經到達雇主即生效力,無須雇主同意或核准。依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本案中,當事人當面向雇主表達離職意願,雇主亦要求其做完當日工作再走,並透過同事要求當事人簽署離職單,顯見雇主已了解並接受當事人離職之意思表示。

當事人簽署離職單並蓋手印,更進一步以書面確認離職之事實。雇主嗣後致電聲稱未收到離職單,與客觀事實不符。蓋離職單係由雇主方面之同事交付當事人簽署,簽署後即由該同事持有,雇主聲稱未收受,實難採信。縱使離職單在流轉過程中有所遺失,亦不影響當事人已合法為離職意思表示之事實。

至於預告期間部分,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規定,勞工自請離職應遵守預告期間。然而,若雇主已同意勞工當日離職(如本案雇主要求做完當天即可),則雙方合意免除預告期間,勞動契約於當日即告終止。雇主事後片面要求勞工繼續上班,不生法律效力。當事人隔日未出勤,不構成曠職,雇主不得據此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已當面向雇主表達離職意願,雇主亦已接受並要求簽署離職單,離職之意思表示已合法到達並生效,勞動契約於當日終止。雇主事後反悔不生效力,當事人無繼續出勤之義務。

  1. 保存與同事、雇主間關於簽署離職單過程之通訊紀錄(如通話紀錄、簡訊、LINE對話截圖)。
  2. 若有當日一同工作之同事可為證人,記下其聯絡方式以備日後舉證。
  3. 以書面(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再次向雇主確認已於該日離職之事實,留存送達紀錄。
  4. 要求雇主依法開立離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
  5. 確認雇主是否依法辦理勞健保退保手續,若未辦理應主動向勞保局反映。
  6. 若雇主以曠職為由扣薪或為不利處分,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7.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需要進一步法律行動以保障權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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