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之公司於今年初以業務緊縮為由,先後進行兩波裁員。然而,公司近期卻透過內部員工推薦制度(推薦一人做滿三個月可領取獎金)大舉徵才。當事人對此感到疑惑,質疑公司先以業務緊縮為由裁員,短期內卻又大量招募新員工,此舉是否合理合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勞工後,短期內又大舉徵才,是否足以反證當初並無業務緊縮之事實?
- 雇主之資遣行為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業務緊縮」之要件?
- 被資遣勞工是否得主張資遣無效並請求恢復僱傭關係?
- 公司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最後手段性原則?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雇主因業務緊縮而有減少勞工之必要,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始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所謂「業務緊縮」,實務上認為係指雇主之業務確有減縮之客觀事實,例如營業額大幅下降、部門裁撤、訂單銳減等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判決指出,雇主主張業務緊縮資遣勞工,應以其客觀上確有業務緊縮之事實為要件。
本案中,公司於今年初以業務緊縮為由進行兩波裁員,然而隨即又透過內部推薦制度大量招募新進員工,甚至祭出推薦獎金鼓勵員工引薦。此一事實足以使人合理質疑,公司當初是否確有業務緊縮之情事。若公司實際上業務並未縮減,反而有擴充人力之需求,則其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勞工,即欠缺合法事由,該資遣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僱。
此外,實務上亦認為解僱應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即雇主在資遣勞工前,應先採取調職、減少工時等較輕微手段,始得為終止契約。若公司有新職缺卻未優先安置被裁員之勞工,而逕行對外徵才,更加不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被資遣勞工得向主管機關申訴或提起勞資爭議調解,主張資遣無效並請求恢復僱傭關係,或請求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以業務緊縮為由裁員後,短期內又大舉徵才,此舉顯然與業務緊縮之事實矛盾。被資遣之勞工得據此主張公司資遣不合法,請求恢復僱傭關係或損害賠償。
- 蒐集並保存公司裁員通知、資遣費明細、離職證明等相關文件。
- 截圖留存公司近期徵才公告、內部推薦制度通知等證據,作為反證業務緊縮不實之佐證。
- 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資遣違法。
- 若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 同時向勞動部申請就業保險之失業給付,以維持過渡期間之基本生活。
- 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評估是否有其他同事亦遭不當裁員,可考慮集體行動以增加談判籌碼。
- 注意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時效,避免因逾期而喪失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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