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正職員工,到職未滿三個月。當事人於9月14日填寫離職單,離職單上記載離職日期為9月14日(實際填寫時間為9月15日凌晨1至2時許)。老闆當場確認9月14日為最後工作日。然而隔日老闆反悔,詢問當事人為何未到班上班,聲稱未收到離職單,並威脅以曠職為由扣發薪資。當事人詢問:離職是否已經生效?老闆可否以未收到離職單為由要求繼續上班?薪資可否遭扣發?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職之意思表示是否於老闆當面確認時即已生效?老闆事後主張未收到離職單,能否推翻已生效之意思表示?
- 到職未滿三個月之勞工辭職,是否須遵守預告期間?未遵守預告期間之法律效果為何?
- 雇主可否以勞工未到班為由扣發工資?勞基法對工資給付有何保障?
- 離職單上記載日期(9月14日)與實際簽署時間(9月15日凌晨)不一致,對離職效力有無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離職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勞工辭職屬於單方意思表示(形成權之行使),依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本案當事人當面向老闆提交離職單,老闆亦當場確認9月14日為最後工作日,該離職之意思表示於老闆了解時即已發生效力。辭職既為形成權之行使,一經到達相對人即生終止契約之效力,無須得到雇主之同意,雇主亦不得事後片面撤回其同意或主張未收到。
其次,關於預告期間之問題。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於十日前預告。反面解釋,繼續工作未滿三個月者,勞工辭職無須遵守預告期間。本案當事人到職未滿三個月,依法無須提前預告即可終止契約,故即使當日提出離職亦屬合法。
關於離職單記載日期與實際簽署時間不一致之問題,由於雙方已就9月14日為最後工作日達成合意,離職單上記載之日期應解釋為雙方合意之離職生效日,而非單純之簽署日期。實際簽署時間為凌晨1至2時(已跨日至9月15日),並不影響雙方已合意離職日為9月14日之事實。
最後,關於工資扣發之問題。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以勞工離職後未到班為由扣發已工作期間之工資。勞工已於9月14日合法終止勞動契約,9月15日以後自無出勤義務,雇主以曠職為由威脅扣薪,於法無據。雇主若違反工資全額給付之規定,勞工得向主管機關申訴,雇主將面臨行政裁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之離職於老闆當面確認時即已生效,老闆事後主張未收到離職單不影響離職效力。到職未滿三個月無須遵守預告期間,雇主不得以曠職為由扣發工資。
- 保留離職單之影本或照片,若有與老闆確認離職之對話紀錄(如通訊軟體訊息、簡訊等),應妥善保存作為證據。
- 以存證信函或書面方式再次通知雇主,重申已於9月14日離職之事實,並要求雇主依法給付工作期間之全額工資。
- 若雇主仍拒絕給付工資或逕行扣薪,可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違反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之雇主,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確認雇主是否已依法辦理勞健保退保手續。若雇主拒絕辦理退保,勞工可自行向勞保局申請退保,並檢舉雇主。
- 日後離職時建議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留存紀錄,並請雇主簽收,以避免類似爭議。若以通訊軟體通知,亦應截圖保存已讀紀錄。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