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零售公司到職約一個月,擔任門市櫃位人員,薪資結構為底薪加業績抽成及達標獎金。公司於大盤點後發現盤損,隨即扣押全店員工之業績抽成及獎金,至今未發放。公司經二次盤點後改以折扣計算錯誤為由,要求櫃位三名員工全額賠償損失,當事人被要求賠償逾萬元。然公司未安裝監視器、人力嚴重不足常需一人顧櫃、折扣活動未建入電腦系統且朝令夕改,亦未提供盤損配額,當事人質疑扣押薪資及要求全額賠償之合法性。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以盤損為由扣押員工之業績抽成及獎金,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雇主要求員工全額賠償盤損,是否合理?員工到職僅一個月是否仍須負全額賠償責任?
- 雇主未盡管理監督義務(未設監視器、人力不足、折扣制度混亂),得否將盤損責任全歸於員工?
- 業績抽成及達標獎金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
- 雇主於員工離職前要求再次盤點並賠償,其法律依據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6條之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謂「預扣」,係指在損害未確定前,雇主即先行扣押勞工工資。本案公司於盤損金額及責任歸屬尚未明確之際,即扣押全店員工之業績抽成與獎金,顯已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業績抽成及達標獎金若屬經常性給與且與勞務提供有對價關係,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定義,應屬工資之一部分,受工資保護之規範。
就損害賠償責任而言,即便盤損確實存在,雇主欲向員工求償,仍須舉證證明員工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且該行為與盤損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本案公司未安裝監視器、人力嚴重不足致一人顧櫃、折扣活動未系統化管理且頻繁變更,此等管理疏失均屬雇主應負之經營風險,不得轉嫁由員工承擔。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法院得斟酌雇主之過失程度,減輕或免除員工之賠償責任。
再者,當事人到職僅一個月,公司櫃位長期以來即未達標,盤損非短期內所能造成,將長期累積之盤損歸責於到職一個月之員工,顯不合理。實務上,最高法院亦曾指出,雇主對受僱人之求償權,應受誠信原則之限制,不得將經營風險全數轉嫁予勞工。公司如欲主張損害賠償,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舉證請求,而非逕行扣押工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扣押員工薪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及第26條。盤損賠償應由雇主舉證員工之故意或過失,且雇主未盡管理義務之情形下,不得要求員工全額負擔盤損。
- 立即向當地勞工局檢舉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及第26條,扣押工資之行為,主管機關可裁處罰鍰並限期給付。
- 以存證信函催告雇主於期限內給付積欠之業績抽成及達標獎金。
- 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據,包括薪資單、勞動契約、公司折扣活動公告、排班表、與主管之對話紀錄等。
- 若雇主堅持要求賠償,明確表示拒絕,並告知雇主應循民事訴訟程序主張,不得自行扣薪。
- 如雇主持續不發薪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給付積欠工資並釐清賠償責任。
- 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薪資及相關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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