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薪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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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之公司原本週六為上班日。因政府公告補班制度,某週六已先行補班,使中秋節當日可放假。然而公司要求員工於中秋節當天仍須上班,並主張係將週六上班日移至中秋節,故薪資不另計加班費。當事人質疑此安排是否合法,以及若無法補假是否應依法加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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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國定假日(中秋節)公司要求員工出勤,薪資應如何依勞動基準法計算?
  • 公司將週六上班日與國定假日進行調移,是否須經勞工個別同意?未經同意之調移是否有效?
  • 政府公告之補班日與公司自行安排之假日調移,其法律性質是否相同?
  • 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後,得否選擇補假或加倍工資?雇主得否片面決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中秋節屬於國定假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且依第39條規定工資照給。若雇主經勞工同意使其於國定假日出勤,則應加倍發給工資,亦即除當日原有工資外,再加發一日工資。以月薪制勞工而言,月薪中已包含國定假日之工資,因此國定假日出勤應再額外加發一日工資。

關於國定假日與工作日之調移,依勞動部函釋,雇主如欲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須經個別勞工之同意,且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天成為工作日,而原工作日則成為國定假日,勞工於原工作日(調移後之國定假日)不出勤,雇主仍應照給工資。本案公司片面將週六上班日移至中秋節,若未經勞工個別同意,此調移不生效力,中秋節仍為國定假日,員工出勤應依法加倍給薪。

需特別注意的是,政府公告之補班日制度僅適用於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一般民間企業並無強制適用之義務。民間企業如採行一例一休制度,其國定假日之安排仍應回歸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公司不得以「已配合政府補班」為由,規避國定假日加倍給薪之義務。若公司既不同意補假亦不加給工資,勞工得向勞工局檢舉,雇主將面臨勞動基準法第79條之行政裁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中秋節為法定國定假日,公司要求勞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公司將週六與中秋節調移須經勞工個別同意,未經同意之調移無效,出勤仍應加倍給薪。

  1. 先確認公司是否已與勞工個別協商同意國定假日調移,若未經同意可主張調移無效。
  2. 以書面或通訊軟體向公司人資部門確認中秋節出勤之薪資計算方式,並保留相關對話紀錄。
  3. 若公司拒絕依法加倍給薪,可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或檢舉。
  4. 核對薪資單,確認國定假日出勤是否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如有短少應即時反映。
  5. 了解公司是否有工會或勞資會議,透過集體協商機制爭取合理之假日安排。
  6. 保留出勤紀錄(打卡紀錄、班表等),作為日後主張加班費之證據。
  7. 如薪資爭議無法協調,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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