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受僱於某大學教授,協助執行以某協會名義承接之政府計畫案,勞健保掛於該協會名下。當事人自到職第一天即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契約,雇主口頭允諾但遲未履行,亦未建立正式出勤管理制度。嗣後雇主告知該計畫案因政府預算問題將無限期停擺,且已逾約定薪資發放日仍未給付薪資。當事人欲爭取積欠之薪資並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之情形下,當事人與雇主間是否成立僱傭關係?實際雇主究為教授個人或協會?
- 雇主未依約定期限給付薪資,勞工得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計畫案因政府預算問題停擺,是否構成非自願離職之事由?勞工得否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當事人之薪資請求權應向何人主張?教授個人或協會是否負連帶責任?
- 雇主未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僱傭關係之認定而言,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但依民法第482條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僱傭契約不以書面為要件,口頭約定亦可成立。當事人實際從事勞務提供、受雇主指揮監督,且勞健保掛於協會名下,足認雙方間存在僱傭關係。至於實際雇主之認定,需視指揮監督權之歸屬、薪資給付義務人等因素綜合判斷,協會作為勞健保投保單位,可能被認定為形式上之雇主,而教授為實質雇主,兩者可能負連帶責任。
其次,就薪資請求權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以計畫案未獲核准或預算未撥付為由拒絕給付。勞工已提供勞務,雇主即有給付報酬之義務。當事人可先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給付積欠薪資。若調解不成立,得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
再者,關於非自願離職證明之請求,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非自願離職包括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業務緊縮等原因離職。本案計畫案無限期停擺實質上等同於業務緊縮,當事人如因此被迫離職,應屬非自願離職。雇主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有義務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拒絕開立者,主管機關得依法裁罰。當事人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以雇主不依契約給付報酬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此情形同屬非自願離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與雇主間即使未簽書面契約,僱傭關係仍然成立。雇主拖欠薪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得依法終止契約並請求積欠薪資、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 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雇主(教授及協會),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付積欠薪資。
-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給付積欠薪資、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蒐集並保全僱傭關係之相關證據,包括雲端出勤紀錄、與雇主之通訊紀錄、匯款紀錄、勞保投保資料等。
- 向勞保局查詢勞健保投保情形,確認投保單位及投保期間,作為僱傭關係存在之佐證。
- 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後,儘速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給付。
- 如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薪資及資遣費。
- 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評估是否同時對教授個人及協會主張連帶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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