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發薪資逼員工自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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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之公司因有案件正在進行偵查,既不資遣員工亦不讓員工離職。偵查期間當事人未進公司上班,公司前兩個月仍準時發放薪資,惟自本月起突然停發薪資。公司人資部門對此情形知情,卻未主動處理。當事人懷疑公司此舉係意圖藉由停發薪資逼迫員工自行離職,以規避資遣費之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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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突然停發薪資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事由?
  • 勞工得否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公司因偵查案件而不讓員工離職,是否構成對勞工離職自由之不當限制?
  • 勞工未實際到班但公司先前仍發薪之期間,其勞動契約之法律狀態為何?
  • 雇主積欠工資是否構成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且應依約定日期給付。雇主無正當理由停發薪資,已違反工資給付義務。本案公司前兩個月仍正常發薪,表示勞資雙方就當事人不到班期間之薪資給付已有默示合意,公司突然片面停止給付,構成違反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時,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之規定,勞工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本案雇主停發薪資之行為,不論是否出於逼迫員工自行離職之目的,客觀上已構成「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事由。當事人應注意,依勞基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行使終止權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則喪失權利。

至於公司以偵查案件為由不讓員工離職之部分,勞工之離職自由係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勞工之離職自由。公司即使有案件在偵查中,亦不得以此為由拘束員工不得離職。此外,雇主積欠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勞工亦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依同法第27條限期命令雇主給付工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停發薪資已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終止事由,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公司不得以案件偵查為由限制員工離職自由。勞工應儘速行使權利,注意三十日之除斥期間。

  1. 立即以存證信函或書面方式通知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積欠工資及資遣費。
  2. 注意行使終止權之除斥期間為知悉事由後三十日內,務必在期限內發出書面通知。
  3. 蒐集薪資未入帳之銀行對帳單、勞動契約、薪資條等證據,證明雇主確有積欠工資之事實。
  4. 向所在地勞工局提出申訴,檢舉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規定。
  5.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發給。
  6. 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後,向就業服務站辦理失業給付申請。
  7. 如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積欠工資及資遣費,勞工訴訟暫免徵裁判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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