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喝酒發生意外能否申請職災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公司員工於上班時段之上午休息時間飲用少量酒類,下午工作時從高架走道之開口處(因維修需要而設之開口,約二層樓高)墜落,造成骨折傷害。事發時該員工未配戴安全帽與安全繩索。醫院未檢測出酒精值,但雇主持有員工承認飲酒之錄音檔且有證人可作證。雇主欲了解該員工是否得申請職業災害補償,以及雇主之安全管理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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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員工於休息時間飲酒後於工作時段發生事故,是否影響職業災害之認定?
  • 高架走道設有開口處而未設防護措施,雇主是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安全管理義務?
  • 員工未配戴安全帽及安全繩索,對職災認定及賠償金額有何影響?
  • 雇主持有員工飲酒之錄音證據,得否據此主張員工與有過失而減輕賠償責任?
  • 本案之職災補償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應如何分別處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職業災害之認定,依實務見解採「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二要件判斷。所謂業務遂行性,係指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業務起因性,則指災害與業務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案員工係於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發生墜落事故,且墜落原因與高架走道之開口處(工作環境之危險因素)直接相關,應具備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原則上可認定為職業災害。

關於員工飲酒之因素,依勞動部相關函釋及實務見解,職業災害之認定採「無過失責任」原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不因勞工是否有過失而免除。換言之,即使員工有飲酒行為,只要事故與業務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仍應認定為職業災害,雇主仍須負擔職災補償責任。惟醫院未檢測出酒精值,僅有錄音檔及證人證詞,飲酒與事故間之因果關係尚待進一步釐清。

然而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情況則有所不同。雇主固然因未於高架走道開口處設置適當防護措施、未確實要求員工配戴安全裝備,而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之安全管理義務,應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惟員工飲酒及未配戴安全帽、安全繩索之行為,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法院得減輕雇主之賠償金額。雇主所持有之錄音檔及證人證詞,可作為主張過失相抵之證據。此外,雇主本身亦可能因未善盡工安管理責任而面臨主管機關之行政裁罰及刑事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事故發生於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且與作業環境之危險因素有關,原則上應認定為職業災害。雇主不得因員工飲酒而免除職災補償責任,但民事賠償部分可依員工之過失主張過失相抵。雇主本身因未善盡安全管理義務,亦須面臨行政及刑事責任之風險。

  1. 立即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規定,於時限內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職業災害。
  2. 協助員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害給付,包含醫療費用補助及傷病給付。
  3. 妥善保全所有事故相關證據,包括現場照片、錄音檔、證人證詞、醫療紀錄等。
  4. 立即改善高架走道開口處之安全防護措施,加裝護欄或安全網,避免再次發生類似事故。
  5. 重新檢視並加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特別是高架作業之安全規範及禁止飲酒政策。
  6.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及民事賠償範圍,準備與有過失抗辯之相關資料。
  7. 建立完善之工安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裝備檢查機制、作業場所巡檢制度及工安事故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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