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月底到職,經過一天實習後開始正職工作。到職約半個月後,公司督導以門市生意不佳為由,口頭約談當事人要求留職停薪休息,但同時要求當事人做到下個月連假結束。當事人遂自行另覓新工作,並於找到新工作後提前五日告知店長將做到月底離職。此後雇主以曠職扣薪及營業損失為由威脅當事人,當事人質疑其離職方式是否違反勞基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勞工繼續工作未滿三個月,離職時是否需遵守預告期間之規定?
- 雇主口頭要求留職停薪是否構成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勞工得否據此主張非自願離職?
- 雇主以曠職扣薪及營業損失威脅勞工,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
- 當事人是否有權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離職預告期間之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於10日前預告。反面解釋,繼續工作未滿三個月者,無須遵守預告期間,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本案當事人到職至離職僅約一個月,依法無須提前預告即可離職,更何況當事人已提前五日告知,其離職方式完全合法,並無違反勞基法之情事。
其次,關於雇主要求留職停薪之部分,留職停薪涉及勞動條件之重大變更,依法須經勞資雙方合意始得為之,雇主不得片面強制勞工留職停薪。雇主以「生意不好」為由要求員工休息,實質上已構成片面減少工時或停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同法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此外,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此種情形屬於非自願離職,勞工亦得申請失業給付。
至於雇主以曠職扣薪及營業損失威脅之行為,當事人既已合法離職,即無曠職之問題,雇主不得據此扣發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及第26條不得預扣工資之規定,雇主若有違反,勞工得向勞工局檢舉。雇主主張營業損失部分,因當事人離職合法,不構成債務不履行,雇主無權請求營業損失之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到職未滿三個月,依法無須預告即可離職,其離職方式完全合法。雇主片面要求留職停薪已構成違反勞動契約,以曠職扣薪及營業損失威脅更屬違法,勞工有權主張權益保障。
- 保留所有與雇主往來之對話紀錄、訊息截圖,特別是雇主要求留職停薪及威脅扣薪之證據。
- 確認雇主是否已依法給付工作期間之全額工資,若有短少應立即向勞工局申訴。
- 評估是否以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為由主張非自願離職,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 向所在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雇主違法之各項行為。
- 若符合非自願離職要件,可向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
- 確認雇主是否已依法辦理勞健保退保手續,以免影響後續工作投保。
- 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評估是否有進一步民事求償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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