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之某公司內部規定離職須於兩個月前告知。當事人向公司表達離職意願後,雇主表示須待兩個月後方可離開。然而當事人已獲得其他福利較佳之工作機會,且現任公司之薪資及休假均未達勞基法標準,擔心等待兩個月後將錯失新的就業機會。當事人欲瞭解若不遵循公司規定的兩個月預告期而直接離職,是否會面臨法律上之不利後果。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內部規定之離職預告期間(兩個月)超過勞基法法定預告期間,該規定是否有效?
- 勞工自請離職之預告期間應依勞基法或公司內部規定計算?
- 若公司薪資休假未達勞基法標準,勞工是否得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而離職,是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規定。依第16條,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預告期間為10日;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為20日;三年以上者為30日。此為法律對勞工自請離職預告期間之最長規定。公司內部規定要求兩個月前告知離職,顯已超過勞基法所定之最長30日預告期間。
依勞基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勞基法有關預告期間之規定屬強制規定,係為保護勞工權益所設,雇主不得以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約定更不利於勞工之條件。因此,公司要求兩個月預告期間之規定,超過法定上限之部分應屬無效,勞工僅需依法定預告期間辦理離職即可。實務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亦多次函釋確認此見解。
此外,本案當事人提及現任公司薪資及休假均未達勞基法標準,若此情事屬實,則雇主已違反勞動法令之強制規定。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得請求資遣費。換言之,在此情形下,當事人甚至無須遵守任何預告期間即可立即離職。
至於未遵守預告期間是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雇主雖可主張勞工未依法預告離職致其受有損害而請求賠償,但雇主須舉證證明其確實因此受有具體損害。一般而言,若勞工僅係未遵守公司自訂之超過法定上限的預告期間,並不構成違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規定離職須兩個月前告知,已超過勞基法法定預告期間之上限(最長30日),超過部分無效。當事人僅需依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間辦理離職即可,若雇主另有違反勞基法之情事,甚至可不經預告立即離職。
- 確認自身年資並計算勞基法所定之法定預告期間,依法定期間提出離職即可。
- 以書面(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正式提出離職通知,留存送達證明。
- 蒐集公司薪資未達基本工資或休假不符勞基法之相關證據(薪資單、出勤紀錄等)。
- 若公司確實違反勞基法,可考慮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向勞工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之薪資及休假規定,以保障自身及其他員工權益。
- 與新雇主溝通到職時間,告知最遲可於法定預告期屆滿後到職。
- 若公司以不當方式刁難離職(如扣薪、不發離職證明),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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