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單方面縮減工資+薪資高薪低報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之某公司長期有高薪低報勞保投保薪資之情形。該公司於年初起片面通知員工僅領取半薪,歷時約三個月,雇主曾口頭承諾日後會補足差額,惟事後反悔。疫情期間公司申請政府紓困補助與貸款,強制員工以投保薪資為薪資標準,嗣後更強迫員工無薪休假,並決議資遣資淺員工,被資遣員工於資遣前僅領取投保薪資之半薪。當事人欲追討歷來欠薪及高薪低報造成之權益損失,考慮提起勞動訴訟或刑事訴訟附帶民事求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即片面減薪,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工資不得單方變更之規定?
  • 雇主口頭承諾補足薪資差額,是否構成法律上有拘束力之約定,勞工得否據以請求?
  • 雇主高薪低報勞保投保薪資,勞工因此受有之保險給付差額損失,應如何求償?
  • 雇主以疫情為由強制無薪休假是否合法?未經勞工同意之無薪休假有何法律效果?
  • 被資遣員工之資遣費應以實際工資或投保薪資計算?勞工可否主張以實際工資為計算基準?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之,雇主不得片面減少勞工工資。本案雇主於年初即片面通知勞工領取半薪,縱使雇主口頭承諾事後補足,此一片面減薪行為已違反勞基法之規定。雇主口頭承諾補足差額,在法律上可視為一項給付承諾,勞工得依民法契約或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雇主履行。惟雇主事後改口附加「公司賺錢才補」之條件,此種片面變更承諾之行為,不影響勞工原已取得之請求權。

關於高薪低報問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投保單位應按勞工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投保薪資。雇主以低於實際薪資之金額申報投保薪資,除違反行政法規而應受裁罰外,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害(如勞保給付差額、勞退提繳不足等),均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雇主求償。實務上,最高法院見解亦肯認勞工得向高薪低報之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雇主另有強制無薪休假之問題。依勞動部函釋,實施無薪休假(減班休息)應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且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未經勞工同意即強制實施無薪休假,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規定,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至於救濟途徑,勞工可先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民事勞動訴訟請求欠薪及損害賠償。就高薪低報部分,勞工亦得向勞保局檢舉,由勞保局依法裁罰雇主並命其補繳。至於刑事訴訟部分,高薪低報本身並非刑事犯罪,惟若雇主有詐欺取財(如以低報薪資詐領紓困補助)之情事,則另有刑事責任之可能。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片面減薪、高薪低報及強制無薪休假均屬違法行為,勞工有權追討全額工資差額及因高薪低報所受之損害。建議優先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處理,調解不成立再提起勞動訴訟。

  1. 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據,包括薪資單、勞動契約、銀行轉帳紀錄、雇主口頭承諾之錄音或通訊紀錄等。
  2. 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給付積欠工資及薪資差額。
  3. 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高薪低報,請求更正投保薪資並補繳保費。
  4. 確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提繳金額,若有不足應一併請求雇主補提繳。
  5. 若調解不成立,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請求給付欠薪、資遣費及高薪低報之損害賠償。
  6. 評估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雇主違法而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以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及資遣費。
  7. 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針對個案情形擬定最有利之訴訟策略,並注意各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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