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請我做到月底,現在又改口說沒強制我離開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擔任行政助理,於9月24日遭主管約談,主管表示其工作表現不佳(包括上班使用手機、工作進度緩慢等),要求當事人做到月底並進行交接。此後,當事人被移出公司通訊群組,且未被通知9月26日之班表安排。月底時,當事人向公司要求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公司卻改口稱從未強制當事人離開,否認有資遣之事實。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主管口頭告知不適任並要求做到月底交接,是否構成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 公司事後否認資遣,勞工應如何舉證雇主已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 被移出公司通訊群組、未被通知排班等行為,能否作為雇主資遣之間接證據?
  • 勞工得否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勞動契約之終止為形成權之行使,一經到達相對人即生效力,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告知亦生終止契約之效力。本案主管告知當事人「不適任、做到月底、進行交接」,依其客觀文義及社會通念,已足以構成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公司事後否認資遣,不影響已生效之終止意思表示。

關於舉證方面,雖然口頭資遣在舉證上較為困難,但勞工可透過以下間接證據佐證:一、當事人被移出公司通訊群組之時間紀錄(截圖);二、9月26日未被通知排班之事實;三、主管約談時在場同事之證詞;四、交接工作之相關紀錄或通訊紀錄;五、公司於月底前之態度變化(例如先要求交接後又否認資遣)。實務上,法院會綜合各項間接證據,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判斷雇主是否確有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若認定雇主確已為資遣之意思表示,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應依勞工年資給予預告期間(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十日前預告)。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依第17條規定,雇主應發給資遣費。此外,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非自願離職之勞工得請領失業給付,雇主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即服務證明書載明離職原因為資遣)。若公司拒絕開立,勞工得向勞工局申訴,由主管機關命其限期開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主管口頭告知不適任並要求做到月底交接,依法已構成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公司事後否認不影響其效力。勞工得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1. 立即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據:截圖被移出通訊群組之紀錄、與主管或同事之對話紀錄、班表排班紀錄等。
  2. 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載明主管於9月24日口頭告知資遣之事實,要求公司依法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3. 若公司仍拒絕,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雇主片面終止契約之事實。
  4. 調解不成立時,可向勞動法庭提起訴訟,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並請求法院命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5. 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後,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