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清算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為某公司前董事長,於107年6月過世。公司資產於107年7月遭變賣。嗣後公司於109年遭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而解散。當事人因繼承取得該公司40%股份(國稅局核定價值約300萬元)。現任董事已將公司銀行帳戶款項提領一空,既不進行清算程序,亦拒絕分配剩餘財產予股東。當事人欲透過聲請特別清算程序,追回應有之股東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遭廢止登記後,股東如何啟動特別清算程序以保障權益?
  • 現任董事提領公司款項之行為,是否構成對公司及股東之損害賠償責任?
  • 繼承取得之股份,於特別清算程序中如何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特別清算之聲請程序、管轄法院及應備文件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解散時應進行清算程序,由全體股東選任清算人;未選任者,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之職務依第324條規定,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及分配剩餘財產。本案公司既已遭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而進入解散狀態,依法即應進行清算,惟現任董事身為法定清算人卻未依法進行清算,且有掏空公司資產之情事。

依公司法第35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因債權人或股東之聲請或清算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為特別清算:一、清算之實行有顯著障礙時;二、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時。本案現任董事拒絕進行清算並提領公司款項,已構成「清算之實行有顯著障礙」之要件,當事人以股東身分聲請特別清算,於法有據。

聲請特別清算應向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非訟事件法第171條)。法院受理後,將選任適當之清算人取代原法定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清算人就任後,應清查公司財產狀況、追討被不當提領之款項、清償債務後,將剩餘財產依各股東持股比例分配。當事人持有40%股份,得依其持股比例請求分配。此外,現任董事擅自提領公司款項之行為,清算人得代表公司對其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追回遭掏空之資產。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遭廢止登記後,現任董事未依法清算且掏空資產,股東得依公司法第352條向法院聲請特別清算,以追回應有之剩餘財產分配權益。

  1. 備齊公司登記資料(公司登記證明、股東名冊)、繼承相關文件(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申報書、國稅局股權核定通知)及董事掏空之相關證據(銀行交易紀錄等)。
  2. 向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特別清算,主張清算之實行有顯著障礙(公司法第352條第1款)。
  3. 聲請時一併請求法院選任公正之第三人為清算人,以確保清算程序之公正進行。
  4. 清算人就任後,應追查公司資產流向,對擅自提領公司款項之董事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5. 清算完結後,依40%持股比例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建議委任律師處理聲請程序,以確保程序完備。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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