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受僱於某公司,月薪為基本工資23,800元。雇主聲稱有為其投保勞健保,每月從薪資中扣除1,350元作為勞健保費用,但當事人查詢後發現雇主實際上並未為其辦理投保。當事人欲了解雇主此行為是否構成詐欺罪,以及未依法投保勞健保之行政罰鍰金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收取勞健保費用卻未實際投保,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
- 雇主未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依法應受何種行政處罰?
- 雇主未依法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依法應受何種處罰?
- 勞工因雇主未投保而受有損害時,得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刑事責任而言,雇主明知未為員工辦理勞健保投保,卻向員工聲稱已投保並按月扣取保費1,350元,使員工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此行為已該當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雇主以不實陳述使勞工誤信已依法投保,進而從薪資中扣取費用據為己有,具有詐欺之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就行政罰鍰而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應為辦理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以月薪23,800元為例,雇主每月應負擔之勞保費約為投保薪資乘以費率之70%,若以月投保薪資24,000元、費率12%計算,雇主每月約負擔2,016元,未投保期間之應負擔保費乘以四倍即為罰鍰金額。此外,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如無法請領各項給付),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關於全民健康保險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處應繳保險費二至四倍之罰鍰。勞工因雇主未投保健保而自行就醫之費用,亦得向雇主請求賠償。此外,雇主每月從薪資中扣除之1,350元,係屬不當扣款,勞工得依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請求雇主返還全部已扣取之金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扣取勞健保費用卻未實際投保,已涉及詐欺取財罪,同時面臨勞保條例及健保法之行政罰鍰。勞工除可請求返還已扣取之費用外,亦得請求因未投保所受之損害賠償。
- 至勞保局或以自然人憑證上網查詢個人投保紀錄,確認是否確實未投保。
- 保留薪資單、銀行轉帳紀錄等證明雇主有扣取勞健保費用之證據。
- 向勞工局檢舉雇主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使主管機關介入裁罰。
- 向健保署檢舉雇主未依法投保全民健康保險。
- 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詐欺罪之刑事告訴。
- 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向雇主請求返還全部已扣取之勞健保費用,以及因未投保所受之各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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