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車禍導致手腕脫臼,目前正在復健中,需包石膏約4週加上後續復健,預估休養期間超過2個月。當事人之工作為需搬運重物之內場員工,因傷勢無法從事原工作。公司僅給予30天病假,當事人欲了解依法可請假之天數。此外,公司表示留職停薪期間須退保,當事人亦質疑勞健保是否得繼續加保。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車禍所致之手脫臼傷害,應歸類為普通傷病假或職業災害公傷假?
- 勞工未住院之普通傷病假,依法最長可請多少天?公司限制30天是否合法?
- 普通傷病假用畢後,勞工得否繼續請事假?事假天數上限為何?
- 留職停薪期間,公司可否強制勞工退出勞工保險?
- 勞工因傷無法從事原工作,雇主是否有調整工作內容之義務?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 勞工請假之依據
-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 — 被保險人留職停薪續保規定
-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 — 普通傷害補助費
-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 職業災害補償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 — 職業災害之定義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釐清本案傷害之性質。車禍若非發生於上下班通勤途中或執行職務期間,則屬一般事故傷害,非職業災害,應以「普通傷病假」處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當事人所稱「未住院傷病假二年內不超過一年」之理解有誤,此為住院與未住院合計之上限。
就請假天數而言,當事人未住院之情形,普通傷病假一年最多30天。公司給予30天並無違法。但若當事人傷勢嚴重需住院治療,則可適用住院傷病假之規定,二年內合計不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期滿後,若仍需休養,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申請事假,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事假期間不給薪。若事假亦已用畢仍無法復工,得與雇主協商留職停薪。
關於留職停薪期間之勞保續保問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者,經與投保單位協商同意,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亦即,留職停薪期間勞工有權選擇繼續加保,公司不得片面強制退保。惟續保期間之保險費須由勞工全額自行負擔(含雇主應負擔部分)。此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亦規定留職停薪期間得以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值得注意的是,若車禍發生於上下班必經途徑,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可能認定為職業災害,屆時即可適用公傷假之規定,不受30日之限制,且醫療期間雇主應補償原領工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車禍若非通勤或執行職務中發生,手脫臼應以普通傷病假處理,未住院者一年最多30天。留職停薪期間勞工有權繼續加保勞健保,公司不得強制退保。
- 先確認車禍是否發生於上下班通勤途中,若是則應主張為職業災害,適用公傷假。
- 取得醫師診斷證明書,載明需休養天數,作為請假之依據。
- 普通傷病假30天用畢後,可再申請事假(一年14天),事假期間不給薪。
- 若仍無法復工,與公司協商留職停薪,並明確要求繼續加保勞健保。
- 留職停薪期間自行負擔勞保費用(含原雇主負擔部分),健保費亦同。
- 若公司強制退保或拒絕辦理留職停薪,可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評估是否向車禍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包含醫療費用及因傷無法工作之薪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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