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台籍商船船員之遺屬,該船員於台籍商船上工作期間突然因白血病發病,高燒三日後船隻進港送醫治療。經過約一年之化療及標靶藥物治療後,該船員不幸離世。治療期間之化療及標靶藥物費用均由船員自行支出,公司僅負擔基本醫療費用。遺屬質疑白血病雖與船上工作內容不具直接關聯,但雇用人是否仍應依船員法負擔醫療費用及死亡補償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船員在服務期間因非職業性疾病發病,雇用人是否仍應依船員法負擔醫療費用?
- 化療及標靶藥物等非基本醫療費用是否屬於雇用人應負擔之範圍?
- 該船員之身故是否適用船員法第45條(因執行職務死亡)或第46條(非因執行職務於服務期間死亡)?
- 遺屬得向雇用人請求之具體補償項目及金額為何?
- 除船員法外,遺屬是否得依民法或其他法規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船員法對於船員之保障較一般勞動基準法更為周全,尤其在醫療費用及死亡補償方面。依船員法第41條規定,船員在服務期間內受傷或患病者,由雇用人負擔醫療費用,且此規定並未區分疾病是否與職務有因果關係。換言之,即便白血病與船上工作無直接關聯,只要是在服務期間內發病,雇用人即有負擔醫療費用之義務。化療及標靶藥物屬於治療白血病所必要之醫療措施,應認屬「醫療費用」之範疇,公司僅負擔基本醫療費用而將化療藥物費用轉嫁船員自行承擔,恐已違反船員法之規定。
就死亡補償而言,船員法第45條規定船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雇用人應給付遺屬相當於四十個月薪資之死亡補償。而第46條規定船員非因執行職務於服務期間死亡者,雇用人應給付遺屬相當於二十個月薪資之死亡補償。本案中白血病與船上工作內容據稱不具直接關聯,因此較難適用第45條「因執行職務死亡」之規定。惟船員係在服務期間內發病,經治療約一年後死亡,此情形應適用第46條「非因執行職務於服務期間死亡」之規定,遺屬得請求二十個月薪資之死亡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若遺屬能舉證證明白血病之發生或惡化與船上工作環境(如長期接觸有害化學物質、輻射等)有關聯,則仍有主張適用第45條之可能。建議遺屬查閱該船員之工作環境評估報告及職業安全衛生紀錄,並諮詢職業醫學專科醫師之意見。此外,遺屬亦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申請遺屬年金給付,以及檢視是否有團體保險或船員互助保險可供請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船員在服務期間因白血病發病並經治療後身故,依船員法第41條,雇用人應負擔含化療及標靶藥物在內之全部醫療費用。就死亡補償而言,本案較可能適用船員法第46條,遺屬得請求二十個月薪資之補償。若能證明疾病與工作環境有關聯,則有適用第45條之空間。
- 蒐集船員之僱傭契約、薪資紀錄、在船服務證明等文件,確認服務期間及薪資數額。
- 彙整所有醫療費用單據,包含化療、標靶藥物及其他治療費用之收據,計算雇用人應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
- 向雇用人(船公司)以書面正式請求依船員法第46條給付二十個月薪資之死亡補償,以及補償已由船員自行支出之醫療費用。
- 諮詢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評估白血病是否可能與船上工作環境有關聯,若有,可進一步主張第45條之適用。
-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性遺屬津貼,並確認船員是否有其他團體保險或互助保險。
- 若雇用人拒絕給付,向航港局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 委任熟悉海商法及船員法之專業律師處理,以確保遺屬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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