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職場霸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公司任職,試用期為三個月。期間遭受資深員工之職場霸凌行為,包括:言語嘲諷、教導時態度不耐煩、摔筆等情緒性舉動。公司方面,排定所有休假日,員工無法自行安排休假;除急診外不准請病假;薪資單內容不詳細,缺乏明細項目。此外,資深主管表示由其決定當事人是否可參加升遷考試。當事人擔憂試用期間被解僱是否無法獲得資遣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資深員工之嘲諷、不耐煩教導、摔筆等行為,是否構成法律上之「職場霸凌」?
  • 試用期間雇主解僱勞工,是否仍須給付資遣費?試用期勞工有何法律保障?
  • 公司排定所有休假、限制病假(僅限急診)是否違法?
  • 薪資單未載明詳細項目,是否違反勞基法規定?
  • 主管以個人意志決定員工升遷考試資格,是否構成不當管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職場霸凌之認定而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所謂職場不法侵害,依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包括暴力、言語侮辱、恐嚇、脅迫、排擠、歧視等行為。資深員工持續性之嘲諷、不耐煩態度及摔筆等行為,若已達足以影響當事人人格尊嚴及工作環境之程度,可構成職場霸凌。雇主知悉後未採取防治措施者,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其次,就試用期之法律地位而言,我國勞基法並無試用期之明文規定,實務上雖承認試用期之約定,惟試用期間之勞工仍完整適用勞基法之保障。最高法院見解認為,試用期間雇主如欲終止契約,仍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法定事由。依第11條終止者(如認勞工不能勝任工作),雇主仍須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不得以「試用期不適任」為由規避資遣費之給付義務。

再者,就休假與病假之問題而言,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住院者給予三十日。雇主不得限制勞工僅於急診時方可請病假,此已逾越法律授權範圍。另就休假排定,依勞基法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應符合法定標準,雇主雖有排班權限,但不得完全剝奪勞工對休假之合理安排權利。

最後,就薪資單明細而言,依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薪資單應載明工資總額、各項目金額、扣除項目及金額等。未提供詳細薪資明細者,已違反該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法裁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試用期勞工完整受勞基法保障,雇主解僱仍須符合法定事由並給付資遣費。資深員工之霸凌行為若達一定程度,雇主未防治者,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限制病假及薪資單不完整均屬違法。

  1. 詳細記錄遭受霸凌之具體事實,包括時間、地點、行為內容、在場證人等,留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或錄音(注意合法錄音之要件)。
  2. 先向公司內部申訴管道(如人資部門)正式反映職場霸凌情形,保留書面申訴紀錄。若公司未積極處理,即構成未盡防治義務之事證。
  3. 就病假限制部分,如有就醫需求,依法提出病假申請,若公司拒絕,保留相關拒絕之證據,可向勞工局檢舉。
  4. 要求公司依勞基法第23條提供完整薪資明細,若公司拒絕,可向主管機關申訴。
  5. 若遭解僱,確認公司是否依法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如有違法解僱情形,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