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但拿不到業績獎金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公司負責設備銷售業務,依契約可獲得設備銷售金額2%之業績佣金。因同事惡意競爭,向公司謊報當事人曠職,導致當事人被迫離職。當事人於疫情期間係遠距上班,公司並無要求打卡。離職後公司以同事之曠職檢舉為由,拒絕發放當事人已達成之業績佣金。契約中並未明確約定獎金之發放時間。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設備銷售2%佣金之性質為工資或恩惠性給與?離職後是否仍得請求?
  • 同事謊報曠職之檢舉,公司未經查證即據以扣薪,是否合法?
  • 疫情期間遠距上班無打卡紀錄,是否等同曠職?
  • 契約未載明獎金發放時間,勞工之請求權時效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業績佣金之法律性質而言,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設備銷售金額2%之佣金,係勞工因實際完成銷售工作而獲得之對價報酬,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應認定為工資之一部分,而非恩惠性給與。

其次,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扣減勞工之工資。公司以同事之單方面檢舉為由拒絕給付已達成之業績佣金,未經合理查證程序,顯屬違法扣薪。尤其當事人係依公司指示進行遠距工作,公司亦未要求打卡,則以無打卡紀錄認定曠職,欠缺事實基礎。

再者,就曠職之認定而言,勞工於疫情期間依公司安排遠距上班,公司既未建立遠距工作之出勤管理制度,亦未要求打卡,自不得事後以無打卡紀錄為由主張勞工曠職。同事之惡意檢舉若無客觀事證佐證,公司未盡調查義務即採信並據以扣薪,已違反誠信原則。

最後,就獎金請求權而言,契約雖未明定發放時間,依民法第505條規定,報酬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當事人既已完成設備銷售,佣金請求權即已發生,不因嗣後離職而消滅。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應注意時效問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設備銷售佣金屬工資性質,公司應全額給付。以未經查證之曠職指控拒付佣金,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1. 蒐集已完成銷售之業績證明,包括客戶訂單、合約、出貨紀錄、電子郵件往來等,以證明佣金請求權之存在。
  2. 保留遠距工作期間之工作紀錄,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工作報告等,以反駁曠職之不實指控。
  3.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公司請求給付積欠之業績佣金,明確載明金額與法律依據。
  4. 若公司拒絕給付,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得提起民事訴訟。
  5. 注意工資請求權之時效,依勞基法第58條及民法相關規定,應儘速行使權利,避免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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