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機車維修公司任職,近日有三位同事提出離職。公司一改以往薪資轉帳之慣例,要求離職員工須親自回公司領取薪水。同時,公司另要求離職員工簽署一份合約,其大意為在職期間所維修之車輛若日後發生問題,員工須負賠償責任。當事人質疑此合約之合法性及正當性,並想了解是否有法律依據可拒絕簽署該合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要求離職員工簽署在職期間維修瑕疵賠償合約,該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雇主將薪資發放方式由轉帳改為現場領取,並以此要求員工回公司簽約,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給付規定?
- 員工在職期間維修車輛發生瑕疵,責任歸屬應如何認定?員工是否須負個人賠償責任?
- 此類離職後始簽署之合約,是否因顯失公平而得主張無效或撤銷?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扣除。公司原以轉帳方式發放薪資,離職時突然改為要求親自回公司領取,若此舉之目的係為迫使員工簽署合約,實質上已構成以薪資為要脅之不當行為。同法第26條更明文禁止雇主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公司不得以扣留薪資作為簽約之條件。
其次,關於在職期間維修瑕疵之責任歸屬,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之維修行為,其責任主要應由雇主對外承擔。雇主固然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員工得行使內部求償權,但應逐案認定,不得概括性地將所有維修瑕疵責任轉嫁予員工。
再者,此類離職後才要求簽署之合約,在法律上存在多項瑕疵。第一,勞工已無繼續受僱之從屬關係,公司無權強制簽約。第二,合約內容將在職期間所有維修瑕疵概由員工負責,條款明顯不合理,有違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之規定。第三,若勞工係因擔心拿不到薪水而被迫簽署,可依民法第92條主張意思表示受脅迫而撤銷。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亦認為,雇主利用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迫使勞工簽署不利條款,該條款之效力應嚴格審查。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員工離職後並無義務簽署新的賠償合約,公司將維修瑕疵責任概括轉嫁予離職員工之做法不合理。雇主以扣留薪資為手段迫使員工簽約,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及第26條。
- 明確拒絕簽署該合約,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向公司表達拒絕之意,並要求公司依法給付薪資。
- 若公司拒絕發放薪資,立即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保留與公司溝通之所有紀錄(簡訊、通訊軟體對話、電子郵件等),作為公司以薪資要脅簽約之證據。
- 索取該合約之影本或拍照留存,以備日後爭訟時舉證。
- 若已簽署該合約,可於發現受脅迫後一年內,依民法第92條、第93條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 與同樣被要求簽約之離職同事保持聯繫,必要時得共同提出申訴或訴訟。
- 建議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評估是否另有損害賠償或其他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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