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大夜班勞工,發現公司將其班表劃掉,但至今未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正式告知解僱。當事人原定31號休假,而班表僅排至下個月9號為止。當事人想確認此情形是否已進入預告期間,若尚未開始預告,是否可於公司正式口頭告知後才起算預告期。此外,當事人亦想了解大夜班勞工是否得請求謀職假,以及謀職假能否安排在週六、週日。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僅劃掉班表而未以口頭或書面明確告知終止契約,是否構成合法之解僱通知?
- 預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是否須以雇主明確之終止意思表示到達勞工為準?
- 大夜班勞工於預告期間內得否請求謀職假?謀職假之時數如何計算?
- 謀職假是否得安排於例假日(週六、週日)?
- 雇主未依法預告即終止契約,勞工得請求多少預告期間工資?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解僱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屬於形成權之行使,依民法第94條及第95條規定,意思表示須到達相對人始生效力。所謂「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使相對人處於可得了解之狀態。本案中,公司僅將班表劃掉,既未以口頭明確告知解僱,亦未出具書面通知,此種行為是否足以認定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實有疑義。班表之調整可能有多種原因(如排班異動、休假安排等),不當然等同於解僱通知。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勞工年資給予預告期間。預告期間之起算,應以雇主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到達勞工之日為準。在雇主尚未明確表示終止契約之情況下,預告期間尚未開始起算。當事人得要求公司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確告知是否解僱,待確認後再起算預告期間。
關於謀職假,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於接到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大夜班勞工同樣享有此項權利,謀職假應於工作時間內請假,因此若勞工之工作日為週六、週日(即班表排定之上班日),自得於該等日期請求謀職假。惟若週六、週日為勞工之例假日或休息日,因非工作時間,自無請求謀職假之問題。若雇主未給予預告期間即終止契約,應額外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作為補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僅劃掉班表而未以口頭或書面明確告知解僱,尚不構成合法之解僱通知,預告期間不應自此起算。當事人有權要求公司明確表態,並自正式通知日起計算預告期間。
- 立即以書面(存證信函或簡訊等可留存紀錄之方式)向公司確認是否為解僱,要求公司明確回覆。
- 保留班表被劃掉之照片或截圖,以及公司未安排後續排班之相關證據。
- 確認自己在公司之年資,以計算應有之預告期間天數(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為10日,一年以上三年未滿為20日,三年以上為30日)。
- 於預告期間內積極行使謀職假權利,每週最多二日工作時間,工資照給。
- 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後續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 計算應有之資遣費金額,確認公司是否依法給付(適用新制者為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
- 若公司拒絕依法辦理,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諮詢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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