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已在某公司任職達95天,然而公司對其勞工保險之處理方式為每日上班時才辦理加保,下班後即辦理退保,形同逐日加退保。當事人認為自己並非臨時人員,質疑公司此種當天加退保之做法是否合法。此外,當事人亦想了解作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勞保投保薪資應如何正確計算與申報。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任職95天之勞工是否屬於臨時人員?雇主得否以臨時人員為由採當天加退保方式?
- 雇主對非臨時性勞工採逐日加退保之做法,是否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之強制加保規定?
- 部分工時勞工之投保薪資應如何依法計算?是否應按實際月薪資總額申報?
- 勞工因雇主違規加退保而受有損害(如給付短少),得否向雇主請求賠償?
三、相關法條
-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 — 保險效力之開始與停止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強制加保對象
- 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 — 投保單位加保義務
-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 投保薪資之申報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違規投保之罰則
- 勞動基準法第9條 — 勞動契約之定期與不定期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雇主提繳退休金義務
四、法律分析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勞工,均為勞工保險之強制被保險人。同條例第11條規定,保險效力自通知到保之當日起算,至離職退保之當日停止。所謂「離職」係指勞動契約終止,而非每日下班。因此,雇主對持續僱用之勞工採取逐日加退保之方式,顯然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之規範意旨。
本案當事人已在同一公司任職達95天,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當事人顯非臨時人員。即便是部分工時勞工,雇主仍應於到職當日辦理加保,並持續投保至離職日為止,不得以工作日數為單位頻繁加退保。勞動部亦曾多次函釋強調,部分工時勞工之勞保加保方式與全時勞工相同,均應持續加保。
關於部分工時勞工之投保薪資計算,應以勞工每月實際領取之薪資總額(含工資、津貼等經常性給與),對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按所屬等級申報。雇主若以低於實際薪資之金額申報,即構成高薪低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除處以罰鍰外,勞工因此所受之保險給付損失,雇主應負賠償責任。當事人可向勞保局檢舉,並請求更正投保紀錄及補繳保費差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對已任職95天之勞工採當天加退保之做法明顯違法,當事人屬繼續性工作之不定期契約勞工,雇主應持續加保而非逐日加退保。部分工時勞工之投保薪資應按實際月薪資總額依分級表申報。
- 立即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公司逐日加退保之違規行為,並申請查核投保紀錄。
- 蒐集薪資單、排班表、出勤紀錄等資料,作為證明僱傭關係持續存在之證據。
- 向勞保局申請更正投保紀錄,補足應有之投保年資與投保薪資。
- 確認勞工退休金提繳紀錄是否正確,雇主應自到職日起每月提繳不低於工資6%之退休金。
- 若因雇主違規加退保導致保險給付權益受損,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就投保爭議及相關權益一併處理。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以雇主違反勞動法令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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