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於美容業任職,自10月26日起到職服務,該月實際工作天數為6天。公司計算薪資時,以月薪22,000元為基準,並主張其中已包含全勤獎金2,000元及津貼2,400元,扣除後再按比例計算6天薪資,導致實領金額遠低於依基本工資23,800元計算之數額。此外,當事人之配偶於上班時間在公司內受傷,公司卻拒絕認定為職業災害,亦不願申請相關給付。當事人因而質疑公司薪資計算方式是否違反基本工資規定,以及公司拒絕辦理職災給付是否合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將全勤獎金及津貼納入基本工資計算,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基本工資規定?
- 未滿月到職之勞工,其薪資應如何按比例計算?計算基準為何?
- 勞工於上班時間在公司內受傷,是否符合職業災害之認定要件?
- 雇主拒絕為勞工申請職災給付,勞工可透過何種途徑主張權利?
- 勞健保投保薪資是否應以實際薪資為準,公司以較低金額投保是否違法?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21條 — 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勞動基準法第2條 — 工資之定義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 職業災害補償
-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 — 職災傷病給付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投保單位違規之處罰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 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義務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然而,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最低報酬,雇主不得以全勤獎金、津貼等名目灌水,使正常工時之基本報酬低於法定基本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歷來函釋已明確指出,全勤獎金屬於激勵性給與,不應計入基本工資之計算基礎。
本案中,公司以月薪22,000元作為計算基礎,並主張其中已含全勤獎金2,000元及津貼2,400元,扣除後僅以17,600元按日計薪,顯然低於當時法定基本工資23,800元之標準。正確做法應為:勞工正常工時之月薪至少應達基本工資23,800元,全勤獎金及津貼應另行加計於基本工資之上。未滿月之薪資計算方式,應以月薪除以當月曆日數,再乘以實際在職天數,即23,800元除以31天再乘以6天。
關於職業災害之認定,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勞工在執行職務期間因工作場所之設備、環境或作業活動而致傷,即屬職業災害。本案當事人之配偶係於上班時間在公司內受傷,除非雇主能證明該傷害與工作完全無關(例如勞工自行從事與工作無涉之私人行為),否則應推定為職業災害。雇主拒絕認定並不影響勞工之權利,勞工可自行向勞保局申請職災傷病給付,亦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將全勤獎金及津貼納入基本工資計算,致使勞工實領薪資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此外,上班時間在工作場所受傷,原則上應認定為職業災害,雇主不得拒絕補償。
- 向公司書面要求依法定基本工資重新計算未滿月之薪資差額,並保留薪資單、匯款紀錄等證據。
- 就職業災害部分,蒐集受傷當日之就醫紀錄、同事證詞、工作排班表等證據,以佐證係於執行職務時受傷。
- 向當地勞動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就薪資短付及職災補償一併請求。
- 自行向勞保局申請職災傷病給付,無須經由雇主同意即可辦理。
- 確認公司勞健保投保薪資是否正確申報,若有高薪低報情形,可一併向勞保局檢舉。
- 若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薪資差額及職災補償,勞動事件法提供勞工較為便利之訴訟程序。
- 建議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評估是否另有其他違法事項可一併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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