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行銷公司擔任助理,經常需要出差且通常為兩天以上,因此沒有完整打卡紀錄。出差時早上5:30出發由老闆開車,車上會討論公事,下班時間通常為晚上6:30。國定假日出勤無加倍薪資,週六日出差無補假亦無加班費,時常連續上班七天。當事人詢問:(1) 出差通勤時間是否算工時?(2) 國定假日未給加倍薪資是否違法?(3) 週末出差無補假無加班費是否違法?(4) 沒有完整打卡記錄如何證明加班時數?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出差期間之通勤時間(車上討論公事)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
- 國定假日出勤未給加倍工資,是否違反勞基法?
- 週六日出差未給補假及加班費,連續上班七天是否違法?
- 無完整打卡紀錄時,勞工如何舉證加班事實?雇主有何義務?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出差通勤時間是否算工時,依勞動部函釋及實務見解,一般通勤時間原則上不計入工時,但若勞工於通勤途中受雇主指揮監督,例如在車上討論公事、處理業務,則該段時間應認定為工作時間。本案老闆開車且車上會講公事,當事人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該通勤時間得主張為工時。
依勞基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應給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公司未給加倍薪水,明顯違法。又依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週六日出差無補假且連續上班七天,已違反一例一休之規定,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
關於舉證問題,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雇主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之法定義務,且應保存五年。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不利益應由雇主承擔。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為勞工在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即使無打卡紀錄,勞工仍可透過通訊紀錄、電子郵件、LINE對話、行程表、住宿收據、交通票券等方式佐證出差事實及工作時間。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出差車上討論公事之通勤時間應計入工時。國定假日出勤未給加倍工資、週末出差無加班費及連續七天上班,均違反勞基法規定。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之不利益應由雇主自行承擔。
- 盡量蒐集可佐證出差事實及工作時間之證據,包括LINE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子郵件往來、出差報告、交通及住宿收據等。
- 整理出差日期、出發時間、返回時間之明細表,計算每日實際工時及加班時數。
- 列出國定假日出勤之日期,計算應補發之加倍工資金額。
- 計算連續七天以上出勤之週次,確認例假及休息日出勤應給付之加班費。
- 向當地勞工局申訴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及未依法給付加班費,申請勞動檢查。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補發積欠之加班費、國定假日加倍工資及休息日出勤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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