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應徵某公司兼職工作,任職後發現公司實際工作時數超出原先約定。當事人因工時過長而向公司提出離職,公司卻以到職時間太短、未滿一個月為由,拒絕發放已工作期間之薪資,並以「做滿一個月才可領錢」之規定扣押工資。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得否以「未做滿一個月」為由拒絕給付兼職勞工已提供勞務之工資?
- 雇主扣押兼職勞工薪資之行為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違反?
- 公司實際工時超出約定,勞工得否據此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
- 兼職(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保障是否與全職勞工相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勞動基準法對於工資之給付有明確規定,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發。同法第26條更明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謂「做滿一個月才能領薪」之規定,實質上構成對工資之扣押,明顯違反上述強制規定。
兼職勞工(部分工時勞工)依勞動部發布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其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無論全職或兼職,勞工提供勞務後即有請求報酬之權利,雇主不得以任職期間長短作為拒付工資之理由。工資請求權係基於勞動契約關係所生之債權,只要勞工已實際提供勞務,即有權請求相應之工資。
此外,本案中公司實際工時超出原先約定,此情形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之事由,勞工得據此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資遣費。雇主不僅不得扣押薪資,反而可能須額外給付資遣費。
實務上,勞動部多次函釋均重申,雇主不得以任何名義扣發勞工已工作期間之工資。違反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可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法律上並無「未做滿一個月不能領薪」之規定,雇主以此扣押兼職勞工工資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已提供勞務之期間,雇主即有依約給付工資之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 蒐集並保留工作排班表、出勤紀錄、通訊紀錄(如LINE對話)等證據,以證明實際工作事實與時數。
- 以書面或存證信函向雇主催告給付積欠之工資,並載明應付金額與限期。
- 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檢舉,請主管機關依法對雇主進行勞動檢查。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達成工資給付之共識。
- 評估公司超時工作之情形,若屬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可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若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資。
- 注意工資請求權時效為五年,應儘速提出主張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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