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擔任某社區總幹事,109年4月因病住院向社區主委口頭請假10天,主委表示不需填寫請假單且不扣薪,故未填寫書面假單。109年11月當事人再度因病住院並請假10天,此次有填寫請假單。然而社區主委在當事人住院期間即安排新人前來應徵總幹事,公司經理並聯繫當事人要求簽離職單或調往遠處擔任保全,意圖迫使當事人知難而退。當事人質疑此舉是否構成非法解僱,並欲了解可請求之賠償項目。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於勞工因病住院期間即安排應徵替代人選,是否構成非法解僱之意思表示?
- 要求勞工簽離職單或調往遠處工作,是否構成迫使勞工離職之不當行為?
- 第一次請假未填寫請假單是否影響勞工之請假權益?主委之口頭承諾是否有效?
- 勞工遭違法資遣時,得請求哪些項目之賠償或補償?
- 社區管理委員會與保全公司,何者為勞動基準法上之雇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須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所列之法定事由,不得任意解僱勞工。勞工因普通傷病請假,係依勞工請假規則之合法權利,雇主不得因勞工行使請假權而為不利處分。本案雇主於當事人住院期間即安排新人應徵,並要求當事人簽離職單或調往遠處,顯見雇主已有終止契約之意圖,且以迫使勞工自行離職之方式規避資遣之法定程序及給付義務。
依實務見解,所謂「逼迫離職」或「變相資遣」,若雇主之行為使勞工在不自由之意思下提出離職,該離職之意思表示得主張為非自願性離職。本案公司要求當事人選擇簽離職單或調往遠處擔任保全,此一「二擇一」之做法明顯不當,調動至遠處之提議亦可能違反調動五原則。若當事人未同意離職,雇主仍強行終止契約,即構成違法解僱。
關於第一次請假未填寫假單之問題,主委口頭表示不需寫假單且不扣薪,依民法規定口頭承諾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然而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當事人儘量蒐集當時之通訊紀錄或證人證詞以資佐證。當事人遭違法資遣時,得請求之項目包括: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未休特休折算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必要時亦得請求違法解僱之損害賠償。另須釐清勞動契約之實際雇主為社區管理委員會或保全公司,以確定求償對象。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因勞工生病住院即安排替代人選並迫使離職,不具備合法資遣事由,構成違法解僱。當事人有權拒絕離職並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等相關補償。
- 明確拒絕簽署離職單,以書面表明不同意離職之意思。
- 蒐集雇主安排應徵替代人選、要求簽離職單及調職之相關證據(通訊紀錄、簡訊、LINE對話等)。
- 確認第一次請假之口頭承諾是否有通訊紀錄或證人可佐證。
-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違法解僱並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
- 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向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
- 釐清勞動契約之實際雇主身份(社區管委會或保全公司),確定正確之求償對象。
- 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評估是否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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