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目前仍在試用期間,雇主欲將其調動至不同職位,且因職位不同而擬降薪七千元。當事人希望了解是否有權拒絕此一調動,以及拒絕後是否會因此被公司資遣。由於試用期間勞雇關係相對不穩定,當事人對自身權益保障有所疑慮。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試用期間勞工是否同樣受勞動基準法調動五原則之保障?
- 雇主以調動職位為由降薪七千元,是否構成工資之不利變更?
- 勞工拒絕不當調動後,雇主得否以此為由資遣勞工?
- 試用期間雇主終止契約之條件與限制為何?
- 若遭資遣,試用期勞工是否有權請求資遣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我國勞動基準法雖未明文規定「試用期」制度,但實務上承認勞雇雙方得約定試用期間。依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見解,試用期間之勞動契約仍屬正式勞動契約,勞工享有勞動基準法之完整保障,包括調動五原則之適用。因此,雇主於試用期間調動勞工職位時,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之各項要件。
本案雇主擬調動職位並降薪七千元,已明顯違反調動五原則中「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之要件。降薪七千元屬於工資之實質不利變更,未經勞工同意不得為之。當事人有權拒絕此一伴隨降薪之調動。
至於拒絕調動後是否會被資遣之問題,雇主於試用期間終止契約雖較正式員工有較大之彈性,但仍須具備正當理由。依實務見解,雇主於試用期間得以「不適任」為由終止契約,但須舉證證明勞工確實不適任原職位。若雇主僅因勞工拒絕違法之調動降薪即予資遣,該資遣行為即屬不合法,構成違法解僱。勞工得請求恢復僱傭關係或請求損害賠償。即便試用期間遭合法資遣,勞工仍有權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請求資遣費,並可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以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試用期勞工同受勞動基準法保障,雇主不得以調職為由片面降薪。勞工有權拒絕伴隨降薪之不當調動,雇主不得僅因勞工拒絕違法調動即予資遣。
- 以書面向雇主表達拒絕調動降薪之意思,並援引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說明理由。
- 保留原始錄取通知、勞動契約及約定薪資之相關文件。
- 記錄雇主提出調職降薪之過程及溝通內容,保留書面或通訊紀錄。
- 若遭資遣,確認雇主是否依法給予預告期間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遭違法資遣時,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恢復僱傭關係或請求損害賠償。
- 向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以保障生活。
- 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評估個案之最佳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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