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假日加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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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排班制計時工讀生,於10月1日及10月9日(國慶日前一日)均有出勤上班。雇主表示國定假日之加倍薪資可用休息日補休方式替代,不另行支付加倍工資。當事人對此做法之合法性有所疑慮,欲了解雇主是否可以補休替代國定假日加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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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工讀生(部分工時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雇主是否應加倍發給工資?
  • 雇主得否以補休替代國定假日之加倍工資?
  • 排班制勞工之國定假日如何認定?是否可事先調移?
  • 10月1日是否為法定國定假日?當事人實際應享有哪些國定假日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勞動節均為法定國定假日,雇主應依規定給假。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所謂「加倍發給」,係指除原本之工資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工讀生屬部分工時勞工,依勞動部「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其國定假日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於國定假日出勤者同樣應加倍發給工資。

關於雇主以補休替代加倍工資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所規範之「加班補休」僅適用於延長工時(加班)及休息日出勤之情形,且須經勞工同意。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並不在第32條之1之適用範圍內,雇主不得片面以補休替代。因此,雇主告知可用補休替代國定假日加倍工資之做法,於法無據。

惟須注意,若雇主事先經由班表排定,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即國定假日調移),使勞工於原國定假日當天上班、改於其他日放假,則該調移後之工作日即為正常工作日,無須加倍給付。但此種調移須經勞工個別同意,且須於事前明確告知。本案中雇主似乎並非事先調移,而係事後以補休替代,此做法並不合法。另外,10月1日並非國定假日,10月10日國慶日方為法定應放假日,當事人需確認實際出勤日期是否為國定假日。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不得以補休替代,雇主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讀生享有與全時勞工相同之國定假日權益,雇主片面以補休替代加倍工資之做法違反勞動基準法。

  1. 確認實際出勤日期是否為法定國定假日(10月10日國慶日),並核對排班表紀錄。
  2. 向雇主書面主張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不接受以補休替代。
  3. 保留排班表、出勤紀錄、薪資明細及雇主表示以補休替代之溝通紀錄。
  4. 確認雇主是否曾事先與勞工協議國定假日調移,若無則調移無效。
  5. 若雇主拒絕給付加倍工資,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6. 計算應補發之加倍工資差額,包含過往未正確給付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7. 注意工資請求權時效為五年,及早主張以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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