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的特休與加班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從事保全業,每日工時為10小時。主管告知因每日工時10小時,故請一天特休須請滿10小時之特休時數。當事人質疑此做法之合法性,認為超過8小時之部分應屬加班,若僅請8小時特休,並無加班時數存在,主管不應要求以特休時數補足超出之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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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保全業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責任制)之工時彈性規定?
  • 保全業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之約定是否合法?超過8小時部分是否應給付加班費?
  • 特別休假請假時,應以法定8小時或約定10小時為一日之計算單位?
  • 雇主要求以特休時數扣抵超時工作部分,是否侵害勞工特休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經勞動部核定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等事項,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惟此一彈性並非毫無限制,依勞動部相關函釋,保全業每日正常工時上限仍不得超過10小時,每月總工時亦有上限。若雇主與勞工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且已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則該10小時均屬正常工時,超過10小時才計算加班費。

然而,若該約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備,則仍應回歸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規定,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超過部分即屬延長工時,雇主應依第24條給付加班費。實務上許多保全公司並未確實辦理核備程序,此時勞工超過8小時之工作即應依法計算加班費。

關於特休請假之計算,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係以「日」為單位。無論約定之每日正常工時為何,勞工請一天特休即為一個完整工作日之休假。若經核備之正常工時為10小時,請一天特休確實等同免除10小時之出勤義務;但這並非「扣10小時特休」,而是以一日計算。重點在於:雇主不得要求勞工以特休時數來補足所謂「超出8小時」的部分,因為在合法核備之情況下,10小時本身即為正常工時,不存在「多出2小時加班」需以特休補足之問題。當事人應先確認公司是否已依法將工時約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保全業適用第84條之1彈性工時者,特休以「日」為單位計算,請一天即休一日。若工時約定未經核備,每日超過8小時部分應計算加班費,雇主不得以特休時數抵充。

  1. 確認公司是否已將勞雇雙方之工時約定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可向勞工局查詢。
  2. 若未經核備,向公司主張每日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加班費。
  3. 確認特休請假是否以「日」為單位計算,而非以「小時」拆分扣抵。
  4. 保留每日出勤紀錄、排班表及薪資明細,作為日後主張權益之證據。
  5. 若公司拒絕改正,可向當地勞工局檢舉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6. 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評估是否有追溯請求過往加班費差額之可能。
  7. 注意加班費請求權之時效為五年,及早提出主張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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