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離職後不想做到公司要求的日期,已上班天數的薪資還能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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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已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公司要求其工作至當月15號。然而當事人不願繼續上班至該日期,希望提前離開。當事人關心的核心問題是:即使未做到公司要求的最後工作日,公司是否仍須支付其已實際出勤至12號為止的工資。此外,當事人對於提前離開是否會產生其他法律責任亦有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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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勞工自請離職時,是否須遵守勞基法所定之預告期間?未遵守有何法律效果?
  • 勞工未做滿雇主要求之最後工作日,雇主得否以此為由拒付已工作天數之工資?
  • 勞工提前離開未履行預告期間之義務,雇主得否請求損害賠償?
  • 離職生效日應如何認定?以勞工片面通知日或雇主同意日為準?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已工作天數之工資請求權,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為強制規定,不因勞工是否做滿預告期間而受影響。換言之,勞工已實際提供勞務之日數,雇主即有給付相應工資之義務,不得以勞工未做滿最後工作日為由扣發或拒付已出勤天數之薪資。勞基法第26條更明文禁止雇主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費用。因此,本案當事人工作至12號之薪資,公司依法必須給付。

惟關於預告期間義務,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規定,勞工自請離職時應依其年資遵守預告期間:年資未滿3個月者無須預告;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應於10日前預告;1年以上未滿3年者應於20日前預告;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若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即自行離職,雖不影響離職之效力(離職仍然生效),但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雇主得依民法第184條或第226條向勞工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賠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指出,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之法律效果,並非離職無效,而是雇主得另行主張損害賠償。

實務上,雇主因勞工提前離職所受之損害通常難以具體舉證(如臨時找人替補之費用),且法院對此類損害賠償之認定相當嚴格。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62號判決指出,雇主主張損害賠償時,應就實際所受損害及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因此,當事人雖應盡量遵守預告期間,但即使提前離開,被雇主成功求償之風險在實務上相對有限。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無論當事人是否做到公司要求的15號,公司依法必須給付至實際工作最後一天(12號)為止的全部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發。但當事人未遵守預告期間提前離職,可能面臨雇主另行主張損害賠償之風險,建議妥善處理。

  1. 確認法定預告期間:依據自身年資計算應遵守之預告天數。若年資未滿3個月,法律上無須預告,可隨時離職;若年資較長,則需注意預告天數是否已滿足。
  2. 與雇主協商提前離職日:建議以書面或通訊方式與雇主協商,爭取雙方合意之提前離職日期,避免日後爭議。若雇主同意提前至12號離職,即無預告期間問題。
  3. 書面確認工資給付:以書面或訊息方式向公司確認,要求依法給付至最後實際工作日(12號)為止之全額工資,包含該月按比例計算之薪資。
  4. 完成工作交接:即使提前離開,仍應盡力完成手邊工作之交接,降低雇主主張損害賠償之依據。建議以書面列明已交接事項及待辦事項。
  5. 保留溝通紀錄:保存所有與公司就離職日期及工資給付之對話紀錄、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等,作為日後爭議之證據。
  6. 如遭扣薪立即申訴:若公司拒付或短付已工作天數之工資,可立即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處)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7. 確認勞健保退保日期:留意離職後勞保、健保之退保日期及銜接問題,確保自身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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