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拖欠薪資並恐嚇勞工,如何同時處理勞資爭議與刑事告訴?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長期遭雇主拖欠薪資,且在職期間屢遭主管以言語恐嚇、威脅及人格貶低等方式對待。當事人已於2025年11月間以電子郵件依勞基法第14條通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理由包括長期積欠工資、多次協商未果及多項違反勞動法令之行為,並已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言語騷擾導致當事人出現心悸、顫抖、失眠及持續性焦慮等身心症狀,已取得醫療診斷證明,並持有錄音及同事訊息紀錄等證據,希望在處理勞資爭議的同時對雇主提出恐嚇之刑事告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長期積欠工資,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是否合法?得否請求資遣費?
  • 主管以言語恐嚇、威脅及人格貶低對待勞工,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當事人以電子郵件通知終止勞動契約,其法律效力是否充分?
  • 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與刑事告訴程序得否併行進行?兩者間有何交互影響?
  • 當事人因職場言語騷擾所生之身心損害,得否另行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積欠工資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任意扣減或拖延。雇主長期積欠工資,經勞工催告仍未給付者,勞工得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52號判決意旨,雇主積欠工資達相當期間,勞工行使終止權時無須另行催告,已足認雇主有違約情事。當事人以電子郵件通知終止契約,雖非傳統書面形式,惟依實務見解,電子郵件已足以證明勞工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且雇主收悉時即生效力。

就恐嚇行為部分,主管以言語威脅、恐嚇及人格貶低等方式對待勞工,若其內容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懼,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依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恐嚇罪之成立,以加害人所為之惡害通知達到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懼為已足,不以發生實際危害為必要。當事人持有之錄音及同事訊息紀錄,可作為刑事告訴之重要證據。此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有義務防止職場不法侵害,主管之恐嚇行為亦構成雇主違反法定義務。

就程序面而言,勞資爭議調解與刑事告訴為兩個獨立之法律程序,得同時進行,互不影響。勞資調解主要處理積欠工資、資遣費等民事金錢請求,而刑事告訴則針對恐嚇行為追究雇主之刑事責任。當事人因言語騷擾所致之身心損害,如有醫療診斷證明,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此部分亦可於勞資調解中一併提出,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長期積欠工資已構成勞基法第14條之終止事由,當事人終止契約合法有效,得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主管之恐嚇行為涉及刑法第305條,勞工得同時提出刑事告訴,兩程序可併行進行互不影響。

  1. 保全並整理證據:將錄音檔、同事訊息紀錄、電子郵件往返紀錄、薪資單及出勤紀錄等證據妥善備份保存,並依時間順序整理成冊,以利後續法律程序使用。
  2. 向地檢署或警局提出刑事告訴:攜帶錄音證據及醫療診斷證明,向雇主所在地之警察機關或地方檢察署提出恐嚇罪之刑事告訴,告訴期間為知悉犯罪人時起六個月內。
  3. 積極參與勞資調解:於勞工局調解程序中,明確主張積欠工資之金額、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必要時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之請求。
  4. 計算應得金額:詳列雇主積欠之各期工資明細、依勞基法第17條計算之資遣費金額,以及依就業保險法得請領之失業給付,確保權益完整主張。
  5. 就醫並持續取得診斷證明:因職場騷擾所致之身心症狀,應持續就醫治療並取得完整診斷證明,作為請求精神慰撫金之基礎。
  6. 調解不成立時提起民事訴訟:若勞資調解未能達成共識,應於調解不成立後儘速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及損害賠償。
  7. 委任律師協助:本案涉及勞資爭議與刑事程序之併行處理,建議委任具勞動法專長之律師全程協助,確保各項程序之時效與策略妥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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