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知名藥妝店打工,應親友委託在店內購買醫療口罩後,因部分親友欲更換顏色,遂於社群網站交換社團刊登交換訊息。因有網友提議以現金購買,當事人短暫接受匯款,惟經家人提醒可能違反藥事法後,約一百分鐘內即撤除貼文並聯繫退款。社團中有人截圖向公司檢舉,公司安保系統約談當事人,指其損害公司名譽,可能解僱並進行鉅額求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員工於非工作時間於社群網站之行為,雇主得否以「損害公司名譽」為由逕行解僱?
- 該解僱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2條之法定事由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 員工短暫刊登口罩轉售訊息並已撤除退款,是否構成「情節重大」之解僱事由?
- 公司對員工進行鉅額求償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 員工轉售醫療口罩之行為是否違反藥事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解僱合法性而言,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解僱勞工,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8號判決意旨,所謂「情節重大」應就勞工違規行為之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對雇主及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等情形綜合判斷,且雇主應審酌有無使用較輕微懲處手段(如警告、記過、調職等)之可能。
本案當事人係在非工作時間、基於親友委託代購後之處理,於社群網站短暫刊登約100分鐘即撤除,且已主動退款。其行為雖有不當,但並非利用職務之便大量轉售牟利,主觀上亦無損害公司形象之故意。就客觀損害而言,公司尚須舉證該行為確實對其商譽造成具體損失。僅憑社團中有人截圖檢舉,尚不足以認定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公司未先行較輕微之懲處即逕行解僱,恐不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關於公司之鉅額求償,依民法第184條及第216條,公司須舉證證明其因當事人行為所受之實際損害及所失利益。僅以抽象之「損害公司形象」主張求償,而無法具體量化損害金額者,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至於藥事法問題,醫療口罩屬醫療器材,非經核准不得販賣,但當事人已撤回並退款,若未實際完成交易,是否成立販賣行為仍有討論空間。當事人應注意此部分行政法規之風險,但就勞動法層面,公司不得以此作為解僱之唯一理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以危害形象為由解僱當事人,在情節輕微且已自行補救之情形下,可能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解僱之合法性值得質疑。公司之鉅額求償亦需舉證具體損害方能成立。
-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包括社群網站刊登及撤除之時間截圖、退款紀錄、與網友之對話紀錄等。
- 若公司正式解僱,要求公司出具書面解僱通知並載明具體解僱事由及法律依據。
- 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公司解僱不合法並請求復職或資遣費。
- 就公司之求償威脅,委任律師發函回覆,要求公司舉證具體損害金額及因果關係。
- 就藥事法部分,諮詢律師評估是否有行政罰之風險,並留存已撤回貼文及退款之證據作為有利主張。
- 如遭違法解僱,可於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 未來應注意避免於社群網站從事可能與公司業務相關之商業行為,以免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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