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公司服務約三至四年,期間公司長期未設置打卡制度與出勤紀錄,加班依據均以客戶簽收單為主,但因收費考量客戶簽收單最多僅記載兩人,實際出勤常超過兩人。每月加班紀錄均經經理審查並簽名確認。後期公司雖增設打卡制度,但因外勤客服性質不一定回辦公室,加班仍以客戶簽收單為依據。當事人離職後,前雇主寄發存證信函指控其謊報加班與偽造文書。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未依法設置出勤紀錄之情形下,加班費之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
- 經主管審核簽名確認之加班紀錄,前雇主事後主張為謊報是否具有正當性?
- 當事人依客戶簽收單申報加班之行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
- 勞工面對前雇主之存證信函威脅,應如何回應與保障自身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違反者依第79條可處罰鍰。本案公司長期未建置完善之出勤紀錄制度,此本身即屬違法行為,雇主不得反過來以無出勤紀錄為由否認勞工之加班事實。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而雇主未依法置備出勤紀錄時,舉證責任應由雇主負擔。
關於偽造文書之指控,須審酌當事人是否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行為。本案加班紀錄係依客戶簽收單為據,且每月經經理審查簽名確認,此一流程係公司長期運作之慣例,並非當事人單方面偽造。主管既已審核簽名,代表公司對該加班紀錄已為確認,事後翻異主張為謊報,在法律上難以成立。客戶簽收單因收費限制僅載兩人之情形,係公司與客戶間之安排,非勞工所能左右,不能據此認定勞工有謊報之故意。
面對前雇主之存證信函,當事人無需過度驚慌。存證信函僅為單方意思表示,不具法律強制力。若前雇主進一步提起刑事告訴,當事人可提出經理簽名之加班審核紀錄、客戶簽收單等證據,證明加班申報均依公司既定程序辦理。反之,當事人得向勞工局檢舉前雇主未依法置備出勤紀錄之違法行為,並可檢視過去是否有加班費短付之情形,另行請求補發。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未依法置備出勤紀錄本身即屬違法,不得反過來指控勞工謊報加班。經主管簽核確認之加班紀錄具有相當之證明力,前雇主事後翻異之主張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 立即蒐集並妥善保存所有客戶簽收單副本、經理簽名之加班審核紀錄及薪資單等證據。
- 以存證信函回覆前雇主,說明加班申報均依公司既有程序辦理且經主管簽核,拒絕不當指控。
- 向勞工局檢舉前雇主未依勞基法第30條置備出勤紀錄之違法行為。
- 檢視在職期間是否有加班費短付之情形,如有不足可一併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調解。
- 若前雇主提起刑事告訴,應委任律師協助答辯,提出主管簽核紀錄等有利證據。
- 聯繫過去同事了解是否有相同遭遇,必要時可作為證人互相佐證加班事實。
- 注意工資請求權時效為五年,如欲追討過去短付之加班費應儘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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