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友人於某餐廳擔任收銀工讀生,連續兩日結算營收時發現短少數百元,遂刪除部分帳單使帳目與錢櫃金額相符。事後雇主告知係其故意於友人不注意時抽走錢櫃中之款項以測試誠實度,若友人主動回報帳目短少即為誠實,若帳目無異常則代表做了假帳。當事人詢問友人做假帳之法律責任、雇主惡意試探行為是否違法,以及雙方互告之責任歸屬。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員工刪除帳單使帳目與實際金額相符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業務登載不實罪?
- 雇主故意抽走錢櫃款項以試探員工之行為,是否構成「陷害教唆」或其他違法行為?
- 若雙方互相提告,員工與雇主各自應承擔之法律責任為何?
- 雇主之試探行為是否構成職場上不當管理,勞工得否據以主張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員工做假帳之行為而言,收銀人員負有據實登載營業帳目之業務上義務,刪除帳單使帳目與錢櫃金額相符,實質上係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之文書,可能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此外,若進而持該不實帳目向雇主呈報,尚可能觸犯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惟須注意,員工係因錢櫃短少而非意圖侵占款項,此點在量刑上或有斟酌空間。
就雇主惡意試探行為而言,學說上有所謂「陷害教唆」之概念,指行為人本無犯罪意思,係因他人之教唆始萌生犯意。然而我國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58號判決參照)對陷害教唆之適用較為限縮,多認為係指偵查機關之違法取證手段。本案雇主之行為較偏向製造犯罪機會之「釣魚」,雖非刑法上之教唆犯(因雇主並非教唆員工做假帳),但此種管理手段缺乏正當性,若因此導致員工受到刑事追訴,雇主可能面臨民法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若雙方互相提告,員工方面確實有業務登載不實之刑事風險,但可主張係因雇主製造異常情境所致,作為量刑或緩起訴之有利因素。雇主方面雖無明顯刑責,但其管理手段已逾越合理範圍,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雇主有重大侮辱勞工之行為)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員工做假帳確實可能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但雇主惡意試探之管理手段亦有不當。雙方各有法律風險,建議以協商方式解決爭議,避免兩敗俱傷。
- 員工應主動向雇主說明做假帳之緣由並表達歉意,爭取和解機會以避免刑事追訴。
- 保留所有與帳務相關之紀錄及與雇主之對話紀錄,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 若雇主提出刑事告訴,員工應委任律師協助答辯,強調係因雇主製造之異常情境所致,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 員工可向勞工局申訴雇主之不當管理行為,若雇主因此解僱員工,應確認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2條之法定事由。
- 雇主應檢討內部管理制度,以合法之稽核方式取代試探手段,避免衍生法律糾紛。
- 建議雙方透過勞資調解程序處理後續僱傭關係及賠償問題。
- 未來員工遇帳目異常時,應立即向主管回報,切勿自行調整帳目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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