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工作當日向雇主提出離職並隨即不再到班,雇主主張當事人未完成預告期間內之出勤義務,欲以曠職為由對其扣薪。當事人想瞭解資方此種扣薪方式是否具有法律依據,以及自己已工作日數之薪資是否仍應全額獲得。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勞工當日離職未遵守預告期間,雇主得否以曠職為由扣減已工作日數之工資?
- 勞工未依法預告離職,其法律效果為何?雇主可主張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 雇主對於勞工已提供勞務之日數,是否仍有全額給付工資之義務?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勞工離職之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規定,視年資而有不同長度。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即行離職,固然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但其法律效果並非使雇主取得扣薪之權利。勞工離職意思表示一經到達雇主即生效力,勞動契約於離職日終止,此後未到班係因契約已終止,而非曠職。
對於勞工離職前已提供勞務之日數,雇主依勞基法第22條規定,仍應全額給付工資,不得以任何名義扣減。勞基法第26條更明文禁止雇主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雇主以「曠職扣薪」之名義扣減已工作日數之薪資,顯然違反上開強制規定。
至於雇主因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所受之損害(例如緊急調度人力之額外支出),雇主得另循民事訴訟途徑,依民法第226條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但須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害金額。實務上雇主若無法具體舉證損害,此類請求多難獲法院支持。此外,勞工如工作未滿三個月,依法本無預告期間之義務,更不存在曠職問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不得以曠職為由扣減勞工已提供勞務日數之工資。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離職,雇主僅得另行主張損害賠償,但不得自工資中逕行扣減。
- 確認自身年資以判斷是否有預告期間義務(未滿三個月者無預告期間)。
- 保留出勤紀錄、薪資單、銀行轉帳紀錄等證據,以證明已提供勞務之日數。
- 若雇主扣薪,以存證信函要求雇主於期限內補足短少之工資。
- 向勞工局檢舉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義務及第26條預扣工資禁止規定。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給付積欠之工資。
- 如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起給付工資之民事訴訟,勞動事件法提供勞工程序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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