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資方簽訂一年期定期聘用契約,任職期間因氣胸住院開刀,休養期間均有提供醫院診斷證明。資方以合約中「罹患重病或法定傳染病致無法工作且一個月內無法治癒」條款為由,以電子郵件通知終止契約,未提供離職文件,並刪除當事人電子郵件帳號。當事人主張氣胸並非重病亦非法定傳染病,且已表明待恢復即返回工作崗位,質疑資方是否違法終止契約,並詢問剩餘契約期間薪資、資遣費及病假薪資等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資方於勞工醫療期間終止定期契約,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之醫療期間解僱禁止規定?
- 氣胸是否屬於契約所稱之「重病」或「法定傳染病」,資方援引該條款終止契約是否適法?
- 定期契約遭違法提前終止時,勞工得否請求剩餘契約期間之工資作為損害賠償?
- 一年一聘之定期契約勞工,是否享有資遣費之請求權?
- 病假未逾30日部分,資方是否應依法給付半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雖然本案當事人之氣胸非屬職業災害,而係普通傷病,但該條之適用仍需審酌資方是否有正當事由。就契約條款而言,氣胸為外科可治癒之疾病,非屬「重病」亦非「法定傳染病」,資方以該條款為由終止契約,恐有適用不當之嫌。況且當事人已明確表示待身體恢復即返回工作崗位,顯見其主觀上並無終止契約之意思。
關於定期契約遭資方違法提前終止之法律效果,勞工得主張該終止行為無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復職及給付終止期間之工資。若勞工不願繼續任職,亦得依民法第489條第2項規定,向資方請求損害賠償,即剩餘契約期間之工資損失。此外,若認定資方係違法解僱,勞工亦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至於病假薪資部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之普通傷病假,病假期間工資折半發給。當事人病假未逾30日之部分,資方應依法給付半薪;超過30日之部分始得不予支薪。資方若拒絕給付病假期間應得之半薪,即屬違反法令,勞工得據以申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資方於當事人傷病治療期間,以不符合實際病情之契約條款為由終止契約,可能構成違法解僱。當事人得主張終止無效或請求損害賠償,並就病假期間半薪請求權予以主張。
- 保留所有醫院診斷證明書、與資方之電子郵件及通訊紀錄,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 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資方違法終止契約並請求相關賠償。
- 請求資方給付病假30日內之半薪差額,若遭拒絕可一併於調解中主張。
- 評估是否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復職,或改請求剩餘契約期間之工資損害賠償。
- 若資方有未依法投保勞保或提撥勞退之情形,應一併向勞保局檢舉。
- 委託專業勞動法律師協助評估,計算可主張之各項金額(資遣費、薪資差額、損害賠償等)。
- 注意各項請求權之時效,勞基法相關請求權時效為五年,民法損害賠償為兩年,應及早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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