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公司工作約兩個月後向雇主提出離職,雇主主張離職須提前十天告知,否則當月及上月薪資將以時薪100元計算。雇主並表示勞僱合約中已載明此項規定且當事人已簽名同意,故不適用勞基法之保障。當事人對於該合約條款之效力及如何取回應得薪資感到疑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工作未滿三個月之勞工離職時,是否有法定預告期間之義務?
- 勞僱合約中約定未提前告知離職即降低時薪至100元之條款,是否因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而無效?
- 雇主得否以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為由,扣減已提供勞務期間之工資?
- 當事人如何透過行政救濟或司法途徑追回短少之薪資?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須於十日前預告雇主始得終止契約。然而,工作未滿三個月者,法律並未規定預告期間,亦即勞工得隨時終止契約,無須提前告知。本案當事人工作僅約兩個月,依法並無預告期間之義務,雇主要求提前十天告知並無法律依據。
關於合約中約定「未提前告知離職則時薪降為100元」之條款,此涉及勞動基準法之強制規定。依勞基法第21條,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第26條更明文禁止雇主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該合約條款實質上係以降低工資作為懲罰離職之手段,不僅違反最低工資規定,更屬於預扣工資之變形,依民法第71條,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法律行為無效。縱使當事人已簽名同意,亦不影響該條款之無效性,蓋勞動基準法為保護勞工之最低標準,不得以契約排除適用。
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見解認為,勞動基準法係為保障勞工權益所設之最低標準,勞僱雙方所訂契約條件低於該法所定最低標準者,依同法第1條及民法第71條規定,該部分約定應屬無效。因此,雇主不得以當事人已簽約同意為由拒絕給付法定最低工資。當事人已提供之勞務,雇主應依原約定或至少依基本工資標準給付報酬。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工作未滿三個月之勞工離職時,依法無須預告期間。勞僱合約中約定未提前告知離職即降低時薪至100元之條款,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及禁止預扣工資之強制規定,該條款無效,雇主應全額給付工資。
- 蒐集並保留工資給付紀錄、排班紀錄、打卡紀錄及勞僱合約等相關證據。
- 以存證信函向雇主請求給付短少之工資差額,並載明法律依據。
- 向當地勞工局(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檢舉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及第26條規定。
- 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補足薪資差額。
- 如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資,勞動事件訴訟暫免徵裁判費。
- 注意工資請求權之時效為五年,應儘早主張權利。
- 建議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評估是否有其他勞動權益遭受侵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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