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職業災害受傷,公司主張將職災補償金額與薪資進行抵充,惟雙方就抵充金額未能達成共識。在未取得當事人同意之情況下,公司逕行自薪資中扣除所主張之抵充金額。當事人質疑公司未經同意即扣薪之合法性,並欲瞭解是否得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同時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就職災補償抵充金額與勞工未達共識時,得否逕行自薪資中扣除?
-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扣薪,是否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之規定?
- 勞工得否以雇主違法扣薪為由,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後,得否請求資遣費?
- 勞基法第59條之職災補償抵充制度,其適用範圍及要件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依同條規定給予職災補償,如同一事故已由勞工保險給付者,雇主得予以抵充。此所謂「抵充」係指雇主得將已由勞保給付之金額,自其應負擔之職災補償金額中扣除,以免勞工雙重受償。然此抵充機制係在計算雇主應給付之職災補償金額時適用,並非授權雇主得自勞工之經常性工資中逕行扣除。工資與職災補償係不同性質之給付,雇主不得混為一談。
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雇主不得任意扣減。本案公司在雙方就職災補償抵充金額未達成合意之情況下,逕行自薪資中扣除,已明顯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即使雇主認為其有抵充之權利,在金額有爭議時,亦應循勞資爭議調解或司法途徑解決,而非自行從薪資中扣款。此種行為同時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6條禁止預扣工資之規定。
就勞工之救濟途徑而言,雇主違法扣薪致勞工未能領取全額工資,得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事由;亦可能構成同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事由。勞工據此終止契約者,無須遵守預告期間,且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得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惟須注意,依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應自知悉扣薪事實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此終止權,逾期即喪失。建議勞工在行使終止權前,先以書面通知雇主補發短少之薪資,若雇主拒絕始行使終止權,如此在日後訴訟中較有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未經員工同意逕行將職災補償抵充金額自薪資中扣除,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員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先以存證信函向公司要求返還遭扣除之薪資,並明確表示不同意公司片面決定之抵充金額。
- 若公司拒絕返還,可於知悉扣薪事實三十日內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以書面終止契約。
- 終止契約後,向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保留薪資明細、匯款紀錄等證據,證明公司確有未經同意扣薪之事實及扣除之具體金額。
- 就職災補償金額之爭議,可另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釐清合理之抵充金額。
- 確認勞保職災給付是否已核定撥付,釐清雇主主張抵充之依據及金額是否正確。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綜合評估職災補償、違法扣薪及資遣費等各項請求之金額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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