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年9月1日到職,公司班制分為早班(09:30-19:00)及晚班(12:30-22:00)。11月12日公司要求全體員工無論班別均須於08:00到公司開會,僅提供早餐一份。11月30日表定休假日,公司來電要求當事人立即前往簽署文件,電話中僅稱「非常重要」卻不說明內容,到場後發現係簽署工時及打卡切結書。當事人已於12月3日以訊息告知公司將於12月31日離職,欲瞭解上述開會及休假日出勤是否得請求加班費,以及以LINE協調離職事宜能否作為日後爭議之證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要求員工於正常上班時間前提早到公司開會,是否構成加班?得否請求加班費?
- 休假日公司臨時要求到公司簽署文件,是否屬於休假日出勤?應如何計算加班費?
- 公司以一份早餐替代加班費之給付,是否合法?
- 以LINE訊息告知離職及協調離職事宜,該對話紀錄在勞資爭議中是否具有證據效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開會加班費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公司排定早班為09:30至19:00(含休息時間),若要求早班員工提早於08:00報到開會,則08:00至09:30之一個半小時即屬延長工時(加班),公司應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前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公司僅提供一份早餐而不給付加班費,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加班費為法定義務,不得以實物或餐點替代。
就休假日出勤部分,11月30日若為當事人之休息日,公司要求到場簽文件即屬休息日出勤,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計算休息日加班費(前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第三小時起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且須以四小時為最低計算單位。若該日為例假日,原則上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出勤,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始得為之。公司僅為簽署切結書即要求員工休假日到場,不屬法定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之事由。
關於LINE訊息之證據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355條以下關於書證之規定,LINE對話紀錄屬電子文書,在勞資爭議調解或民事訴訟程序中均得作為證據使用。實務上法院已多次採認LINE對話紀錄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如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72號判決)。建議當事人將對話紀錄截圖保存,並注意完整保留前後文脈絡,避免斷章取義遭對方質疑。以LINE訊息告知離職意思表示,只要對方已讀取,即生送達效力,符合離職預告之要求。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要求提早開會及休假日出勤均屬加班,應依法給付加班費,不得以早餐替代。LINE對話紀錄在勞資爭議中具有證據效力,以LINE告知離職亦屬有效之意思表示。
- 向公司以書面請求補發開會日及休假日出勤之加班費,明確列出日期、時數及應付金額。
- 截圖保留所有與公司之LINE對話紀錄,包含公司要求提早開會、休假日到公司之訊息,以及離職通知之訊息。
- 確認11月30日之假別性質(休息日或例假日),據此計算正確之加班費金額。
- 審閱公司要求簽署之工時及打卡切結書內容,若有不利於勞工權益之條款(如放棄加班費請求權),該條款可能因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而無效。
- 若公司拒絕給付加班費,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確認離職預告期間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任職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需於十日前預告。
- 離職時確認公司是否足額結清所有應付工資、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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