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連續遲發薪水可否請求資遣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公司,該公司原定每月5日發放薪資,然已連續四個月以上遲發薪水。近期情況更加嚴重,10月份薪水遲至12月1日左右才全數發放完畢,延遲將近兩個月。當事人擬瞭解在此情形下,是否可不經預告直接離職,並向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連續四個月以上遲發薪水,是否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 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是否需遵守預告期間?
  • 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後,是否得請求資遣費?資遣費如何計算?
  • 勞工行使勞基法第14條終止權之除斥期間為何?應注意哪些時效限制?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本案公司與勞工約定每月5日發薪,此即為勞動契約之一部分。公司連續四個月以上未於約定日期給付薪資,且10月份薪水遲至12月始發放,已明顯違反勞動契約中關於工資給付時期之約定,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

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勞工遇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時,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即無須遵守法定預告期間,可立即離職。然須注意同條第2項規定,勞工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由於公司遲發薪水係持續性違約行為,每次遲發均構成新的違約事實,因此只要最近一次遲發之情形尚在三十日之除斥期間內,勞工即得行使此終止權。

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後,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得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若勞工適用勞退新制(94年7月1日以後到職或選擇新制者),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此外,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屬「非自願離職」,勞工得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請領失業給付,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符合條件者可領取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之失業給付,最長六個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連續四個月以上遲發薪水,已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事由,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同時,此屬非自願離職,得申請失業給付。

  1. 蒐集公司遲發薪水之證據,包括薪資匯款紀錄、薪資明細、銀行入帳時間等,證明每月實際收到薪資之日期。
  2. 以書面(存證信函為佳)向公司表明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3. 注意三十日除斥期間之限制,應在最近一次遲發薪資之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行使終止權。
  4. 計算應領之資遣費金額:確認自身年資、平均工資,依新制或舊制規定計算。
  5. 離職後十日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給付及相關就業協助。
  6. 確認公司是否有積欠工資之情形,如有應一併請求補發,必要時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7. 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即服務證明書載明離職原因),以利後續申請失業給付。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