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薪資計算與不當扣款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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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年10月7日到職、11月25日離職,底薪為23,800元,任職期間未滿三個月。公司發放之薪資明細顯示:以工作日數18天計算卻僅給付15天薪資(日薪793元計11,895元),並以「臨時離職」為由扣除3天薪水;另扣繳勞保費2個月2,896元、制服費3件共1,500元、入會費1,000元,實際領取薪資僅6,499元。當事人質疑工作25天卻僅領6,500元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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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以「臨時離職」為由扣除3日薪資,是否有法律依據?
  • 工作日數之計算是否正確?實際工作25天為何僅計15天?
  • 雇主得否自薪資中扣除制服費及入會費?是否違反勞基法第26條禁止預扣工資之規定?
  • 勞保費之扣繳金額是否正確?是否有多扣之情形?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臨時離職扣3天薪水」部分,我國勞動基準法並無此種規定。勞工縱使未遵守法定預告期離職,雇主至多得就其因此所受之實際損害請求賠償,但不得逕自從工資中扣除。依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且依同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以臨時離職為由扣薪三日,屬違法行為。

其次,就薪資計算而言,當事人自10月7日至11月25日工作,11月份工作日數應依實際出勤天數計算。若底薪23,800元以月薪制計算,11月份應領薪資為23,800元乘以25天除以30天(按日曆天比例計算),約為19,833元。公司僅計15天並以日薪793元計算,明顯短少。此外,薪資明細記載工作日數18天與實際計薪15天不符,計算邏輯混亂,當事人有權要求公司說明。

關於制服費及入會費之扣除,若制服係工作所需由雇主提供,離職時歸還即可,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購買。入會費之性質更屬可疑,勞工法令並未賦予雇主收取此類費用之權利。至於勞保費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勞工應自行負擔之保費為投保薪資之20%再乘以保費費率,雇主得於發薪時代扣,但僅限當月應扣繳之金額。一次扣繳2個月勞保費共2,896元,若超過法定應扣金額即屬違法。當事人可至勞保局查詢自身投保紀錄及應繳保費金額以核對是否有多扣情形。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之薪資計算明顯不合理,臨時離職扣薪、制服費、入會費等項目均缺乏法律依據,已違反勞基法工資全額給付之規定。當事人應有權要求補發短少之薪資。

  1. 先自行計算應領薪資:底薪23,800元按11月實際工作天數比例計算,扣除法定勞保自付額後之應領金額。
  2. 以書面(存證信函或LINE訊息)向雇主請求補發短少之工資,並明確列出各項不當扣款。
  3. 向當地勞工局申訴雇主違法扣薪,主管機關可依勞基法第27條限期令雇主給付,並依第79條裁罰。
  4. 至勞保局查詢投保紀錄,確認雇主是否依法為其投保勞保、健保及提繳勞退金。
  5. 若雇主拒絕補發,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則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資。
  6. 保留薪資明細、匯款紀錄、出勤打卡紀錄等相關證據,以利後續爭議處理。
  7. 注意工資請求權之時效為五年,宜儘早主張權利,避免時效消滅。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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