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公司與投保公司不同,存證信函寄哪裡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實際在甲公司上班,但近日發現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卻是乙公司,且遭高薪低報。當事人欲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公司補償,但不確定應寄送至實際工作之甲公司或投保單位乙公司。此外,當事人對乙公司僅知悉公司名稱,不清楚其地址等資訊,並想了解後續申請調解或檢舉時應以哪家公司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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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實際僱用之甲公司與投保單位乙公司不同,當事人之真正雇主為何人?
  • 存證信函應寄送至甲公司、乙公司或兩者皆寄?
  • 高薪低報之法律責任應由甲公司或乙公司承擔?勞工得向何者請求補償?
  • 後續調解或檢舉應以甲公司或乙公司為對象?如何查詢乙公司之登記資料?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借牌投保」之問題,即實際雇主為甲公司,卻將勞工投保於乙公司名下。此種情形在實務上並不少見,常見於關係企業或集團企業間。就真正雇主之認定,應以實際指揮監督勞工、給付工資之人為準,而非以投保單位為斷。本案當事人實際在甲公司上班、受甲公司指揮監督,則甲公司為真正雇主,應負雇主責任。然乙公司既為名義上之投保單位,亦須就投保相關義務負責。

關於存證信函之寄送對象,建議同時寄送甲公司與乙公司。對甲公司而言,其為實際雇主,應對高薪低報造成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對乙公司而言,其為投保單位,有義務依法申報正確之投保薪資。至於乙公司之地址,當事人可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https://findbiz.nat.gov.tw)以公司名稱查詢其登記地址,即可作為寄送存證信函之地址。

就後續調解或檢舉而言,應分別處理:勞資爭議調解應以實際雇主甲公司為對象,向甲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請;高薪低報之檢舉則應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將甲、乙公司均列為被檢舉對象。高薪低報除影響勞工保險給付外,亦會導致勞工退休金提繳不足,雇主應補繳差額並賠償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投保單位故意以不合實際之薪資申報者,按短報之保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且對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存證信函建議同時寄送實際工作之甲公司及投保單位乙公司。甲公司為真正雇主,應負主要法律責任;乙公司為投保單位,亦須就投保義務負責。高薪低報違反勞保條例,雇主應補繳差額並賠償損失。

  1. 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乙公司之登記地址及負責人資訊。
  2. 存證信函同時寄送甲公司(實際工作地址)及乙公司(登記地址),內容載明高薪低報之事實及要求補償之金額。
  3. 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甲公司及乙公司高薪低報,請求勞保局稽查並命其補繳保費差額。
  4. 向甲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甲公司為調解對象,必要時將乙公司列為利害關係人。
  5. 確認勞工退休金是否亦遭低報,如有短繳應一併要求雇主補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
  6. 保留薪資單、匯款紀錄、勞保投保明細等證據,以證明實際薪資與投保薪資之差額。
  7. 評估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注意30日除斥期間。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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