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從事打工工作,約定時薪為158元,並有確實填寫出勤資料。然而,雇主竄改當事人之工作時數紀錄,且原本應由公帳報銷之交通費與工作用品費用,雇主卻要求當事人自行負擔。雇主聲稱薪水即為公帳費用之補償,但實際上薪水不足以抵銷該等費用,導致當事人不僅未獲得應有薪資,反而產生虧損。當事人希望了解雇主是否違法,以及能否追回應得之款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竄改勞工工作時數紀錄,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工時紀錄之規定?
- 雇主以薪資抵扣應由公帳支付之費用,是否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工作所需之交通費與用品費用,是否屬於雇主應負擔之營業成本?得否轉嫁由勞工負擔?
- 當事人可透過何種法律途徑追討短少之薪資及代墊之費用?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雇主竄改勞工工作時數紀錄,首先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之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五年。竄改出勤紀錄不僅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若藉此短發工資,更構成民事上之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甚至可能涉及刑法上之詐欺或偽造文書罪嫌。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違反出勤紀錄相關規定者,可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就工資給付而言,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扣減。同法第26條更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將應由公帳支出之交通費與用品費轉由勞工負擔,再以薪資抵扣,已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因執行職務所需之交通費及工作用品費屬雇主之營業成本,不得轉嫁由勞工承擔,除非勞雇雙方事先有明確約定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當事人在法律上有權請求雇主給付被短少之全部工資,以及返還代墊之公帳費用。若雇主拒絕給付,當事人可先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再提起民事訴訟。此外,雇主上述行為已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事由,當事人亦得據此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同時可向勞工局檢舉雇主違反勞基法,由主管機關裁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竄改工時紀錄及以薪資扣抵公帳費用,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制規定。當事人有權追討短少之薪資及代墊費用,並可據此依第14條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 立即蒐集並保全證據,包括原始出勤紀錄(打卡紀錄、排班表)、薪資條、匯款紀錄、公帳支出之收據或發票。
- 自行記錄實際工作時數,與雇主提供之紀錄進行比對,計算被短少之薪資金額。
- 先以書面(存證信函)向雇主要求補發短少之工資及返還代墊之公帳費用。
- 若雇主拒絕或未回應,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此程序免費且較訴訟迅速。
- 同時向勞工局檢舉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第30條(出勤紀錄)等規定,促使主管機關介入稽查。
- 評估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注意30日除斥期間之限制。
- 若涉及金額較大或情節嚴重,可考慮諮詢律師評估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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