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原以時薪160元之工讀生身分任職於某公司,一個月後雇主以工讀生費用較高為由建議轉為正職月薪制。試用期兩個月薪資為20,000元,正式錄用後薪資條載明本薪20,700元加餐費2,400元,合計23,100元。公司不供午膳,員工午餐自理。當事人之長輩提醒當年度(2020年)基本工資為23,800元,質疑該薪資結構是否合法,以及餐費究竟屬於工資還是補助,每月差額是否可向公司追討。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每月固定發放之餐費2,400元,在公司不供膳且員工午餐自理之情況下,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義之「工資」?
- 若餐費屬於工資之一部分,本薪加餐費合計23,100元是否低於2020年基本工資23,800元?
- 試用期薪資20,000元是否亦違反基本工資規定?
- 勞工得否向公司追討歷月基本工資差額?其請求權時效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首要爭點在於餐費2,400元之法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判斷是否為工資,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本案餐費係每月固定發放,金額固定為2,400元,且公司不供膳、員工午餐自理,此餐費實質上為以「餐費」名義發放之固定薪資,應認定為工資之一部分。
依勞動部歷來函釋及法院實務見解,雇主以「伙食津貼」、「餐費」等名目每月固定發放之款項,若非因公司提供膳食之替代,而係經常性給與且金額固定,即屬工資之一部分。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字第84號判決指出,判斷給付是否屬工資,應以其是否為勞務之對價及是否具經常性為標準,不得僅以名稱判定。本案公司不供膳,餐費實為每月固定給付之工資項目。
即便將餐費計入工資,本薪20,700元加餐費2,400元合計23,100元,仍低於2020年基本工資23,800元,每月差額700元。此外,試用期薪資僅20,000元,差額更高達3,800元。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此為強制規定,不因試用期而有例外。雇主違反基本工資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得向公司追討自任職以來各月之基本工資差額,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工資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五年,因此五年內之差額均可追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每月固定發放之餐費屬於工資之一部分,即使合計仍低於基本工資23,800元,公司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之基本工資規定。試用期薪資20,000元亦違法,勞工有權追討歷月差額。
- 蒐集歷月薪資條、銀行入帳紀錄,計算自任職以來各月薪資與基本工資之差額總計。
- 先以書面(存證信函或書面通知)向公司要求補發基本工資差額,給予合理期限回覆。
- 如公司拒絕補發,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公司應補發基本工資差額。
- 同時向勞工主管機關檢舉公司違反基本工資規定,主管機關可依法裁罰。
- 確認公司是否有依實際薪資投保勞保及提繳勞退金,若有低報情形,一併向勞保局檢舉。
- 若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補發差額,金額較小者可考慮小額訴訟程序。
- 注意工資請求權之五年時效,應及早主張權利,避免因時效消滅而喪失部分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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