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自保舉證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自105年12月起先後於甲、乙、丙三間公司任職,三間公司均為關係企業(實際由同一負責人經營)。在甲公司期間,約定月薪22,500元,月休四天,加班費僅以每小時120元計算,且勞健保以部分工時11,100元投保,嗣以內部整修為由遭僱停,未發放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資遣費。後經甲公司主管介紹至乙公司就職,歷任正職人員、儲備幹部及兼職人員,薪資從24,500元逐步調至30,000元(代理店長),期間亦於丙公司上班。109年12月起,乙公司以虧損為由片面調降當事人工資,110年1月領薪大幅縮減。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甲公司以「內部整修」為由僱停勞工,是否構成非自願離職?勞工得否請求甲公司給付資遣費?
  • 甲公司加班費僅以每小時120元計算,是否低於勞動基準法之法定標準?勞工得否追討加班費差額?
  • 甲公司以部分工時投保11,100元是否屬高薪低報?因此造成之勞保給付差額應由誰負擔?
  • 甲、乙、丙三間公司為同一負責人之關係企業,勞工年資是否應合併計算?
  • 乙公司以虧損為由片面調降薪資,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終止契約事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多階段、多公司之複雜勞資爭議。首先,甲公司以「內部整修」為由僱停勞工,若非短期且有恢復工作之安排,實質上等同於雇主片面終止勞動契約,屬非自願離職。雇主未發放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資遣費,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就業保險法第25條之規定。就加班費而言,以月薪22,500元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約為94元(22,500除以30再除以8),加班費前兩小時應為94乘以1.34約126元,超過兩小時應為94乘以1.67約157元。甲公司一律以120元計算,在超過兩小時之部分明顯偏低。

關於勞保投保問題,當事人為正職員工且約定月薪22,500元,甲公司卻以部分工時11,100元申報投保薪資,此為典型之高薪低報行為,嚴重影響當事人之勞保各項給付權益(包括傷病、失能、老年給付等)。勞工得向勞保局檢舉並請求雇主賠償因低報所致之給付差額。至於三間公司為同一負責人經營之問題,依實務見解,若能證明三間公司係同一經營主體藉由法人格分立規避勞動法令,法院得認定實質僱傭關係存在,合併計算勞工年資。

乙公司以虧損為由片面調降當事人薪資之行為,涉及勞動契約之變更。依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工資為勞動契約之要素,雇主片面調降工資須經勞工同意,否則即屬違反勞動契約。當事人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第6款「違反勞動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惟須注意第14條第2項之三十日除斥期間,應自知悉違法事實起三十日內行使權利。本案因涉及多階段之勞資爭議,建議製作完整之時間軸,將各階段之雇主、薪資、工時、投保等資訊逐一整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遭遇之多重勞資爭議均有法律依據可資主張,包括甲公司未付資遣費、加班費短計、勞保低報,以及乙公司片面調降薪資等。關係企業年資合併計算之主張亦有實務判決支持。

  1. 製作完整之任職時間軸,逐一列出各階段之公司名稱、職務、約定薪資、實領薪資、投保金額、工時及休假等資訊。
  2. 向勞保局申請歷年投保明細及異動紀錄,作為證明高薪低報及關係企業轉調之證據。
  3. 蒐集各階段之薪資單、銀行轉帳紀錄、出勤紀錄、排班表等文件,若無紙本紀錄,可向銀行申請帳戶往來明細。
  4. 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分別就甲公司之資遣費、加班費差額,以及乙公司之薪資調降等項目提出主張。
  5. 向勞保局檢舉雇主高薪低報之違規行為,並請求核算因低報所致之勞保給付及退休金提繳差額。
  6. 考慮委託律師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因本案涉及多間公司及長期間之複雜爭議,專業法律協助有助於釐清各項權利。
  7. 注意各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工資請求權時效為五年,資遣費請求權時效亦為五年,應儘早提出主張以免權利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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