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指示超載遭查獲要求司機賠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砂石公司之貨車司機,以按趟數抽成0.2%方式計薪。雇主指示當事人載運砂石時,於標準載重23噸外額外多報7噸(共30噸),第一趟順利通過,第二趟於接近卸料地點時遭查獲磅單噸數與實際載重不符。雇主事後聲稱公司因此損失20萬元,要求當事人賠償10萬元,並以此為由拒絕發放當事人之工資。當事人原欲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追討工資,但公司反而先向勞工主管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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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指示勞工超載並虛報磅單之損失,勞工是否應負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
  • 雇主以賠償為由扣留勞工工資不發,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及第26條?
  • 依雇主指示執行違法行為所生之損害,其責任歸屬應如何認定?
  • 公司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告,勞工應如何因應?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最核心之法律問題在於:超載及虛報磅單之行為係依雇主指示所為,雇主為違法行為之主導者,勞工僅為執行指示之受僱人。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超載行為係雇主主動指示並要求司機配合,雇主不僅是主要責任人,更有可能構成教唆犯。雇主反過來要求勞工賠償其因違法行為被查獲之損失,在法律上欠缺正當性。

就賠償責任而言,即使認定勞工配合超載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法院亦會審酌雙方之過失比例。雇主身為指示者及主要獲利者,其過失比例應遠高於僅為執行指示之勞工。況且,雇主所稱之「損失」係因其自身違法行為被查獲所生之後果,此種「損失」本身即不具有法律上應受保護之利益。實務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08號判決揭示,受僱人依僱用人指示執行職務所生之損害,僱用人不得轉嫁予受僱人。

就工資請求權而言,雇主以賠償為由拒絕發放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給付之規定,及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之禁止規定。即使雇主認為勞工確有應賠償之金額,亦不得逕自從工資中扣除,而應另行透過法律程序求償。勞工因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資,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至於公司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之申訴,勞工不必過度擔心,應積極出席說明事實經過,並強調超載係依雇主指示所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超載行為係依雇主指示執行,雇主為主要責任人,勞工不應負擔全部或大部分之賠償責任。雇主以此為由扣薪不發,已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有權追討工資並主張相關權利。

  1. 儘速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雇主應給付積欠之工資。
  2. 蒐集雇主指示超載之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同事證詞、調度紀錄等),證明超載行為係依雇主指示所為。
  3. 積極出席公司所提申訴之調解會議,據實陳述事實經過,說明超載係依雇主指示並非勞工自主行為。
  4. 不要簽署任何公司提供之賠償協議或切結書,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5. 如公司持續不發薪資,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追討積欠之工資。
  6. 考慮向檢調機關檢舉雇主指示超載及虛報磅單之違法行為,雇主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7. 建議委託律師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專業法律協助因應雇主之不當求償及保障自身工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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