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公司有沒有違反勞基法?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製造業公司,反映三項問題:一、加班費計算上,公司對超過兩小時之延長工時僅以1.34倍計算,未依法以1.66倍計算,主管甚至以「休息日出勤給1.34倍不違法」為由要求假日加班。二、公司每月扣除員工福利金159元,但整年僅辦理一次中秋烤肉及發放700元禮券,員工反映無效。三、公司短短四個月內發生四起重大工安事故(包括鐵板割斷腳筋及手筋、折床壓斷手指、木工機器擠斷手指),事後公司要求員工簽署虛假之勞安教育訓練紀錄,且老闆公開聲稱員工受傷係自己未照安全規定操作,與公司無關。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對延長工時超過兩小時部分僅以1.34倍計算加班費,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
  • 公司每月扣繳福利金但福利支出甚少,是否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
  • 公司短期內發生多起重大工安事故,是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雇主安全維護義務?
  • 公司事後要求員工簽署未實際舉辦之勞安教育訓練紀錄,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 勞工如發生職災,可循何種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加班費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兩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即1.34倍),再延長工作時間在兩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即1.67倍)。公司對超過兩小時之加班僅以1.34倍計算,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至於主管所稱休息日出勤給1.34倍不違法之說法亦不正確,依同條第2項規定,休息日加班前兩小時應以1.34倍計算,第三至第八小時應以1.67倍計算,超過八小時部分更應以更高倍率給付。

關於福利金部分,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企業得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法扣繳福利金,此部分扣繳本身合法。然而,福利委員會應將所收福利金妥善運用於員工福利,若長期收取福利金而未合理支出,員工可透過福利委員會之監督機制反映。此部分較難直接以勞基法主張違法,但員工有權要求查閱福利金收支明細。

工安事故部分最為嚴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規定,雇主對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四個月內發生四起重大事故,顯示公司之安全衛生管理嚴重不足。公司事後要求員工簽署未實際舉辦之勞安教育訓練紀錄,不僅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之教育訓練義務,更涉嫌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員工不應配合簽署虛假紀錄,否則可能成為共犯。若勞工不幸發生職災,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應負補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工資補償及殘廢補償;另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3條向雇主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在加班費計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事後偽造勞安紀錄等方面均有明確違法情事。勞工如發生職災,公司無法以「勞工自己操作不當」為由免除全部責任,仍應負擔法定之補償及賠償義務。

  1. 就加班費短計部分,蒐集出勤紀錄及薪資單,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勞資調解,追討加班費差額。
  2. 拒絕簽署任何虛假之勞安教育訓練紀錄,避免日後成為共犯或於職災訴訟中對己不利。
  3. 向勞動檢查機構(如職業安全衛生署或地方勞動檢查處)檢舉公司之工安違規,要求主管機關實施勞動檢查。
  4. 記錄工作環境中之安全隱患,如有可能以照片或影片存證,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證據。
  5. 如不幸發生職災,立即就醫並保留所有醫療單據,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另可依民法向雇主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6. 向福利委員會要求公開福利金收支明細,如福利金運用不當,可向勞工主管機關反映。
  7. 考慮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以雇主違反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為由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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